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
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6月,XX阳某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3月19日,XX阳某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布了职工债权表,因张X被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时吉林某业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张X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故依据法律规定,张X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2009年9月连续计算至今,但XX阳某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布的职工债权表遗漏了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10月的经济补偿金,张X按要求提出异议,但XX阳某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未作出回复。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张X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张X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曹XX与被告平安XX公司(下称平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何XX,被告平安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4万元、团体定期寿险5万元、医疗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杜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收缴的采暖费及滞纳金共计13376.2元,并赔偿损失13376.2元;2、依法判令被告全额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XX诉被告朱X、第三人武汉市江夏经济开XX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咀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朱XX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聚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姣桂、谢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刘X,被告朱X的委托代理人尹X
武汉一则案例,再审申请人付某与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付某再审称,第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补签的《劳动合同》事实予以认定,而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付某与武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不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第二,原判决否认补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武汉公司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律师观点分析(2021)苏0981民初1565号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原告纪XX与被告朱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褚X1与被告褚X2、褚X3、褚X4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褚X2、褚X3、褚X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余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海事法院依据(2017)桂72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青岛某某某某科技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1MA3C6UNP9K。法定代表人:刘某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XXX律师。被告:青岛某某缘塑料制品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云汉路(胶州湾工业园一区4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向XX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8元,并按应缴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X系XX物业公司管理的XX小区业主。XX物业公司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了《XX小区1、2、3、4号楼物业委托代管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莞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莞城道路养护管理所、东莞市莞城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莞城服务中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莞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