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杜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收缴的采暖费及滞纳金共计13376.2元,并赔偿损失13376.2元;
2、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2013-2014年收缴的采暖费1387.6元,并赔偿因被告无法提供供热造成的原告5个月房租损失2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坐落在开发区办公房的业主。原告多次反映房屋暖气无法正常供暖,但迟迟未得到解决。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申请停供。2013年因房屋承租人急需供暖,原告到被告处办理恢复供热,但被告却告知原告由于存在历史欠费,已经于2011年实施强制停供,如需恢复用热需补齐欠费并缴纳滞纳金。原告告知被告已经申请停供,但原告当时未能找到停供手续。被告告知原告,被告处亦没有原告曾经办理过停供的相关记录,必须补齐所有欠费。因此,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补齐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的供热费用,并缴纳了2013-2014年度的供热费用。但此后原告发现,第一、原告曾经缴纳过2007-2008年度供热费用,虽然无法找到票据,但是根据被告尚有欠费即不能办理停供的规定,被告受理了原告2008年9月办理停供的申请,可以证实原告已经缴纳过2007-2008年的供热费用。第二、原告找到了2008年9月25日到被告处办理停供并交纳100元手续费的相关收据。第三、原告缴纳了2013-2014年采暖费后,被告的供热依旧不达标。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的供热费用及滞纳金,并返还2013-2014年度供热费用,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XX企业,存在严重过错,态度蛮横,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呈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缴费票据、收据、催缴通知单、房屋所有权证等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有房屋存在欠缴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的供热费用的情形,原告2013年12月要求恢复供热时,确实未能提供曾经办理过停供的相关手续,被告在当时亦未能找到相关记录。虽然在庭审中原告出具了票据,但上面的办理项目被告无法准确辨识,不能确定是否是办理停供的相关收据。据此,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已经收取的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供热费的依据不足,亦不应当赔偿其任何损失。即便确认了原告确实办理于2008年9月25日办理过停供,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007-2008年度的供热费亦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2013-2014年度,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供热服务,已经履行了供热义务,不应向原告退还采暖费及赔偿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就其抗辩提供了采暖费票据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供热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居住的开发区办公房B提供供热服务。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向被告申请办理停供,并交纳了办理费用100元。后原告于2013年申请办理恢复供热,原告申请恢复供热时未能向被告提供2008年9月25日申请停供的相关手续。被告在当时亦称没有找到原告2008年9月25日申请停供的相关记录。因此,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交纳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的采暖费及滞纳金共计13376.2元。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交纳了2007-2008年度采暖费及滞纳金各1323.5元,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采暖费及滞纳金各3576.4元,共计13376.2元。原告另交纳了2013-2014年度采暖费1387.6元。起诉前,原告找到了2008年9月25日办理停供的相关收据,原告为此呈诉。 以上事实,有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供热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特别是被告作为服务XX的企业,更兼具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虽然原告现才提供证据证实其自2008年9月25日申办了停供,但作为服务管理企业的被告,本应保留原告申办停供的手续备查。据此,被告多收取的原告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应予返还原告,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2007-2008年已经交纳了供热费,但原告就此未提供证据,其要求被告返还2007-2008年供热费及滞纳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原告主张2013-2014年度虽交纳供热费,但被告供热不达标,被告应返还原告交纳的供热费并赔偿损失,但原告并未就供热不达标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的该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XX2008-2009、2009-2010、2010-2011年度的供热费及滞纳金共计10729.2元; 二、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XX10729.2元自2013年1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
4,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202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曹XX与被告平安XX公司(下称平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何XX,被告平安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4万元、团体定期寿险5万元、医疗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深圳市某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邓永帅,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厨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1000069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新村吉龙路xx。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
律师观点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孝友、鲁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商初字第06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友,居民, 被告鲁守荣,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四川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8119F,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XX。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435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被告:宜宾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5305B,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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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与姚芸、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8民初4724号 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现有,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姚芸, 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更名前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XX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刘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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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于XX,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3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