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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与秦XX、临泉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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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与秦XX、临泉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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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秦XX、被告平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告刘XX及天津XX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临泉XX公司、临泉XX公司、陈X、天津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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