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338363A。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XX,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2068119P。 法定代表人:**振,任经理。 上诉人中国XX公司(简称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岳XX、太和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涉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杨XX因本次事故造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杨XX精神抚慰金8000元并无不当。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XX与岳XX驾驶的均是机动车,且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岳XX负事故次要责任,故一审酌定岳XX对杨XX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当,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并未判决中国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故其公司关于不承担该两项费用的上诉请求并无依据。一审已明确扣除鉴定费、交强险限额后,杨XX剩余损失为68542.35元,根据岳XX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数额应为20562.71元(68542.35元×30%)。同理,太和县XX公司应承担的鉴定费数额根据责任比例的划分应为660元(2200元×30%)。至于中国XX公司在二审主张的车辆损失系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即使属实,也应另行主张。 综上,中国XX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140562.71元;
三、太和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XX660元;
四、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8元,由杨XX负担856元,太和县XX公司负担15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1250元,杨XX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2018)冀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XX市***。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XX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张X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2,791.35元[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为:医疗费138276.07元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原审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鲁民申31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徐XX,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周X,女,2011年3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爱X,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月X,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溧速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狄秀凤。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殷谦,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石磊。 被告陈莲香。 委托代理人吴克渊,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79号天利嘉园3-6幢201-1室。 负责人黄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凯、狄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石树娥与韩勇、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5557号 原告石树娥。 委托代理人石树强(夫妻关系)。 被告韩勇。 被告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1号增3号。 负责人郑振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秀生,天津广通开泰客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北京人保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8年9月25日,被告戚某驾驶京P×××××号车辆在1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于XX与被告朱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XX诉称,2018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学林路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刮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南
【基本案情】2013年1月5日22时25分,被告程某驾驶其所有津E号小轿车(内载原告)沿南开区黄河道由东向西行驶,与沿咸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道交口的被告方某驾驶其所有津KX号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程某、被告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诊断,原告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骶骨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414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程某、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8.5元、后期治疗费430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
律师观点分析##县人民医院、陈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医院,住所广西##县##镇。法定代表人:余院长,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医生,该医院产科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2016年生,汉族,住广西##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父亲),男,住广西##县。法定代理人:范某(系陈某1母亲),女,住
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皖1302民初856号原告:陈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杨XX,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张X,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XX,男,1985年4月6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2033号 原告:A,济宁市XX业主,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XX, 负责人:A,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李XX,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