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程某、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704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载明的内容,上诉人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被上诉人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故对被上诉人张某的营运损失应由被上诉人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上诉人主张免责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车辆营运损失7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B集团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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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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