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金龙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王金龙,男,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辽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及车主。 委托代理人韩维喜,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负责人齐云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男,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金龙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龙的委托代理人韩维喜、被告安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16时43分许,在辽中县商业街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董万博驾驶其所有的辽XXXXX号小型轿车遇原告王金龙驾驶辽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后果,原告入院住院治疗。经辽中交警大队认定董万博驾驶辽XXXXX号小型轿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辽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5,718.76元,误工费18,607.38元,伙食补助费3,400.00元,护理费6,800.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880.00元,交通费2,000.00元,共计93,562.14元人民币,原告自愿放弃对董万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安华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辽XXXXX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处投保了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以票据金额为准,护理费和误工费保险公司同意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给付,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同意住院期间每天给付13.00元,交通费同意给付200.00元,精神抚慰金同意给付2,000.00元,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16时43分许,在辽中县商业街与南环路交叉路口,董万博驾驶其所有的辽XXXXX号小型轿车遇原告王金龙驾驶辽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后果,原告先后入辽中县人民医院和辽中县新华医院共住院治疗67天,其中二级护理61天,共花医疗费5,718.76元。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中大队做出辽公交认字(2014)第1022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万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金龙无事故责任。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金龙左锁骨远端骨折及肩峰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辽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户口本、事故认定书、强制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急诊病历、住院病志、急诊票据、住院票据、费用明细、诊断书、护理证明、房证、土地使用证、社区证明、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准驾证、护理身份证明、护理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随机抽取鉴定机构通知书、确认书告知书、邮寄回执、妥投查询单、交通费票据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发生后,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辽公交认字(2014)第102217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万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金龙无事故责任。此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王金龙从事道路运输行业,按交通运输业标准支持,误工时间根据原告王金龙的实际伤情,结合王金龙住院时间和医院出具的休息诊断证明,误工期间支持100天,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支持,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支持。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可列入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5,718.76元(含住院票据2张4,768.16元,门诊票据11张计950.60元),伙食补助费3,350.00元(67天×50元),误工费15,379.00元(100天×153.79元),护理费5,848.68元(61天×95.88元),鉴定费880.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00元(25,578.00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4,000.00元,交通费以6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87,507.72元。以上款项先由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龙医疗费5,718.76元,伙食补助费3,350.00元,误工费15,379.00元,护理费5,848.68元,鉴定费880.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元,交通费600.00元,以上共计87,507.72元;
二、原告之其他请求依法驳回。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0元,减半收取467.50元,由原告王金龙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卢思莹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等权益。 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六)赔偿损失。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伤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提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周X,女,2011年3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爱X,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月X,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李XX,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于XX与被告朱X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正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XX诉称,2018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学林路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刮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南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了怎么办交强险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或者没有购买商业险的,由责任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9-03-02 颁布日期:2019-03-02 文号:国务院令第63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交强险和车船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其中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车主在交强险到期以前需要及时续保,如果没有续保导致交强险脱保并继续上路,那么一旦被交警查到,将按照保费的2倍进行罚款。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单某某,男,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智慧,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慈,男,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弓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都邦财
基本案情被告乙于2016年期间欠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甲多次追讨仍未能偿还,原告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XXX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乙以其妻子即被告丙的名义在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但被告乙对该案并没有履行完结。 原告为了维护其
给车辆购买车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可以走保险流程的,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要赔偿款,其中的注意事项也是非常多的,办理流程也是相当复杂,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进行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走保险的流程问题的解答,一起往下看。 一、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走保险的流程 (一)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机动车责任比例,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必须要到场。如果私下调解的,保险公司不赔。必须要事故认定书,经过交警处理时,保险公司人员在场参与最好,而且要把赔偿的金额写入事故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中才有保障能得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方不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报保险公司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不报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方不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2、开车到保险公司。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第四步:领赔偿款。商业险的报下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而定。
大家在买车的时候就会发现在所有的保险当中,交强险是被要求车主一定要购买的。除此之外,车主可以另行自行选择其他的保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可以根据当时购买的险种进行不同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怎么理赔?以下将由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怎么办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以根据事故
对于车辆没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车辆没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的,她的责任需要根据相应的一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划分,但是车辆没买保险的话,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时候会有一定的损失。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车辆没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车辆没买保险出了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 交通事故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按照
您好,请问是自己全责吗?那么根据您购买的保险约定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六周日上班吗?一般周末是不上班的。如果有需要出单,可以和业务员预约下,公司会派人值班,为客户服务。1、大的网点工作日上班时间:9:00-17:30小城市和省会城市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新疆分公司工作日上班时间:10:00-19:002、但是可以跟客户经理也就是外勤的业务员进行联系,可以进行一些材料的准备工作。3、有需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