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乙于2016年期间欠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甲多次追讨仍未能偿还,原告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XXX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乙以其妻子即被告丙的名义在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但被告乙对该案并没有履行完结。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诉,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属于被告乙、丙的共有财产,被告乙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二分之一份额价值约50万元)。
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位于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属于被告乙与丙的共有财产,被告乙对该财产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2.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对债务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进行析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原告作为以被告乙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被告乙、丙共同共有的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权利,以确定被告乙享有的财产份额。
位于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虽登记在被告丙名下,但该财产是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属于被告乙与丙的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乙、丙对上述财产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个人感受
本案可作为执行案件的经典案件,为执行难此法院头号难题开辟出极具一条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路径。一般的诉讼案件,当事人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最终胜诉以后,最翘首以待的莫过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拥有一套全国联网的财产联查系统,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我国境内所有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
但万一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财产并非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最常见的把它们是登记在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名下,那法院这套强大的联查系统就变得无能为力了。
本案的债务人乙就是把其婚后的不动产登记其配偶丙的名下,这样即可轻松的躲过法院的财产联查系统。但本案的原告甲及其诉讼代表人并没有泄气,他们打算以调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突破口,先调查乙的婚姻经济状况,然后再调查其配偶丙的财产状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查到配偶丙名下登记的婚后不动产。凭此财产线索,法院马上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但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作分割的,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即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 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
引言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一般是人们所诟病的,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就是一种为了破解执行难的制度。虽说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夫妻一方提出,而是由债权人提起。一、债权人代位析产(一)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债权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了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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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许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妻子或其他人,或者共同财产房屋本就登记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另一方名下房屋的,法院不会准予执行的。此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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