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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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
正常情况下,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一、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
代位权诉讼要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对代位权诉讼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代位权诉讼进行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范本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地址: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地址: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现住址: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代位权诉讼判决书范本原告周*平,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汤*学,男,系**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刚,男,系**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系息县张陶工商所所长。被告李*梅,女,汉族。第三人袁*桂,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周*平诉被告李-伟、李*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代位权诉讼如何举证 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而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这两个债权是否有不合法的债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的性质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提起工程款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没有支付。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付款期限,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4
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实际应用 A(债权人)借给B(债务人)一笔钱,由于B对其欠下的债务十分怠慢,以至于这笔钱已经到期的时候,依旧没有要还钱的意思。但A得知,C(债务人的相对人)曾向B借款,
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 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邓某与被告赵某、第三人严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颜泽、杨桥通过远程在线视频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熠、第三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本金4600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为33733.33元(按照月
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的两个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问题一:如何针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依据法理,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债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债务人
工程款能以代位权诉讼形式追回。1、原告主张的代位权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其有无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以及原告是否受到损害。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工程款就能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