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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问题描述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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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实际应用

    A(债权人)借给B(债务人)一笔钱,由于B对其欠下的债务十分怠慢,以至于这笔钱已经到期的时候,依旧没有要还钱的意思。

但A得知,C(债务人的相对人)曾向B借款,至今已到期却仍未归还。于是,A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B,请求C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

 

三、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在上述情境下,A向法院主张行使代位权是以A借给B的钱款已到期为前提的。

    (三)若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但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也可以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做出诉讼时效中断、申报破产债权等必要行为。

假设A、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到期,但与此同时C出现可能造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时,A可以代替B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顺利履行。

    (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上述情境下,A在代替B向C主张行使债权时,对于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A可以要求B承担。

    (五)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六)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上述情境下,如果C有不还B钱的相关理由,在A行使代位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时,C可以同时向A提出抗辩理由。

    (七)当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完毕后,三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在上述情境下,若C履行了对A的偿还义务,则视为C与B、A与B之间的权利义务均终止。

四、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缩短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周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追债难,讨债难”的问题提供了更加细致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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