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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共有财产,执行法院无法处置怎么破?——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问题描述

房屋系共有财产,执行法院无法处置怎么破?——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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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房屋,但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共有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各自持有的份额,在房屋共有人不主动分割财产份额、法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操作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左中括号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通常,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原告是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

除了共同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共有房产外,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婚内共有房产也可以作为代位析产诉讼的分割对象,甚至对于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其他财产如银行存款、股权等,也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经法院确认;

2、债权人已经就生效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经过执行,除此共有财产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所有的共有人已得到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及其原因的通知;

5、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未主动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分割。

管辖法院:执行法院还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

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各有利弊,如果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好处是对不动产进行的勘验和价值评估更为方便,但不便的是在这之前,执行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变更法院一方面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案件移送、材料交接,不动产法院对案件材料的重新审核等都需要时间,这期间也可能发生被执行人转移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灭失的情况,增加了债权落空的风险。

故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优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予允许,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并没有对申请执行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另外如果首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其他轮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久久不能实现。

但是法函[2007]10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轮候查封对某一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动失效后,轮候查封才自动生效。

也就是说轮候查封是还不具备生效条件的执行行为。并且,如果轮候的申请执行人在参与分配时发现首封权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其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寻求救助,毕竟代位析产诉讼的制度目的也并非防止首封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共有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认为共有人之间的析产协议有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逃避执行等情况的,可以通过撤销权、侵权等路径寻求救济。

共有财产为唯一房产,可以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不予支持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作出了三条例外规定,其中之一是提供居住房屋或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供其解决居住问题,故最高院还是认可了对唯一住房执行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是唯一一套共有房产,又属于夫妻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居住利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财产利益,法院会从无诉讼利益角度予以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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