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刘某某、秦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摘要: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这种报结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案外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侵害了其权利,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豫16民初71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撤股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秦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后刘某某、秦某某向周口中院申请执行,该院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3执4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后常某某以案外人的身份于2019年5月23日向周口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案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对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的典型案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
根据执行案件管理的需要,对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但案件报结,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执行终结,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474号执行裁定书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
已经签署了,协议生效,无法撤销。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即可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即可。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可以调解的,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法律依据: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可以调解的,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
如你所述,有协议,可先与物业协商,如协商不成,收集违约证据,后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异地可以个人缴纳社保,职工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由用人单位带齐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的基数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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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了商店,可以自己重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经营证,不需要继续用原来店主的证,这样对你以后会产生麻烦的,
你好,可以向其公司反应,一般都会受到处罚
1、工伤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可以换岗,换岗后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工资待遇是合理的安排。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银行一般不会随便冻结,但是你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公安机关正常途径维权或者由公安机关向银行申请。
已经结案,法院是不退还诉讼费的,已经判决由被告承担,就需要由被告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
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能申请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会达成和解协议,然而签订协议之后,一方往往会拒绝履行,那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后果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后果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签订和解协议后反悔无效,应该按法院执行协议的约定履行。未按协议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应特别留意执行和解与执行中止、执行终结以及恢复执行的适用关系。很多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存在疑问,不知道其是否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反悔了怎么办呢?《民诉解释》第 466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反悔,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
在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和解。执行和解通常是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于化解矛盾、推进案件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又会产生新纠纷。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