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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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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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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和解。

执行和解通常是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于化解矛盾、推进案件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又会产生新纠纷。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因不具备执行和解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此时,会出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维权困难,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债权人仍申请(恢复)执行等争议。

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务必要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时,人民法院不应做结案处理。

根据执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执行和解后可以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实践中多数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基于完成结案率等因素,往往以结案方式处理执行和解案件,造成了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新的维权困境。

根据执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因执行和解协议纠纷的特殊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前述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救济途径的选择权。

这样的规定看似合理合法,但申请执行人如选择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却没有任何惩罚措施;

申请执行人如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则是耗时费力并面临再次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鉴于此,李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可统一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中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均可以强制执行,这将大大提升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

综上,执行和解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阶段中的贯彻落实,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异化趋势,申请执行人作出执行和解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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