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被执行人履行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执行和解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和解的主体是执行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括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原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2、意思的自主性。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能对其施加外在的职权影响。
3、效力的不确定性。和解协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永久地不被执行,执行程序才算彻底的终结。
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有关执行和解制度的设立,对于化解或缓和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帮助确实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渡过经济难关,消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巨大压力,确实起到了不可轻视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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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和解。执行和解通常是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于化解矛盾、推进案件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又会产生新纠纷。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
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只能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执行监督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签订和解协议后反悔无效,应该按法院执行协议的约定履行。未按协议履行的,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能申请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最新规定将执行期限延期2年,恰当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
执行和解协议未对延迟支付利息约定怎么办执行和解协议未对延迟支付利息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执行人会把双方的意思给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并且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进行和解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是被胁迫的情况下,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法院有权恢复法律文书的执行。【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可以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刘某某、秦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摘要: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这种报结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案外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侵害了其权利,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
一、从维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分析,债务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完成支付义务,该和解协议并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仍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亦可主张债务人在扣除和解协议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支付责任。 二、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分析,债务人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完成支付义务,即便债权人未如期收到款项,但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应对债权人在
一、只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不同,参与分配制度程序为满足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和未取得依据的优先债权而设,破产程序系为所有债权而设。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如果不能执转破,在执行程序中实行查封、扣押优先主义原则,但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则实行债权平等主义原则。一方面,最高法院认为,程序应当各司其职,因此企业出现破
在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会达成和解协议,然而签订协议之后,一方往往会拒绝履行,那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后果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后果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
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方诉乙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执2247号】,现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如下: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乙方共欠甲方借款本金819443元,利息237638元,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12443元,共1057081元。二、上述欠款乙方承诺按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会造成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是不能再恢复的,所以,申请执行人不能随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除非在人民法院还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对方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反悔,必须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
申请执行人死亡执行如何办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之前权利人就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做为主体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变更申请人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这就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应特别留意执行和解与执行中止、执行终结以及恢复执行的适用关系。很多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存在疑问,不知道其是否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反悔了怎么办呢?《民诉解释》第 466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