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共有房屋执行僵局之代位析产诉讼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3-01-13 14:11 发表于北京
实践中,被执行人与其他共同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往往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被执行人怠于提起析产诉讼,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破解执行僵局。
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比例、如何通过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使债权得到清偿,同样是考验智慧和经验的环节。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对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能否申请对共同共有房屋采取查扣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查扣冻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据此,如果债权人发现了由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可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二、确认份额是否为执行共同共有房屋前置程序
申请执行人仅获得针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直接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执行,势必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可能突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的相对性以及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
因此,通常需要先析产确定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才能继续执行。
由于实践中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往往无法得到债权人认可,且怠于提起析产诉讼,届时只能由债权人主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对房屋等共有财产享有份额。
也有部分法院基于提高执行效率考量,认为“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部分司法观点展示如下:
法院
观点
总结
上海虹口法院(2021)沪0109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以及相应判决作出的份额确认系执行程序中以对预执行财产进行共有分割为目的的前置程序,而非仅以确认各共有人产权份额为目的,故对原告所称其对系争房产享有70%份额,不经其同意不得对系争房产处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先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然后继续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
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
未经协议分割和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并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6〕7号)
二、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新增加的案由。根据《查扣冻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但是,不同于按份共有,出于维护共有关系之稳定的考虑,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同共有人不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故析产诉讼系在共同关系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必要对其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303条(原《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应属于《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
四、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查扣冻规定》第12条虽然赋予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诉权,却未明确规定管辖法院。在案涉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析产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还是由执行法院管辖,目前实践中颇有争议。
上海地区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展示如下:
法院及案号
主要内容
观点
上海长宁法院(2021)沪0105民初18370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系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为分割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财产,实现债权清偿所进行的附随诉讼。
本案纠纷并非共有人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由执行法院管辖。
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辖终516号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属于“专属专门管辖”的类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上海二中院(2022)沪02民终1094号民事裁定书
代位析产诉讼属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诉讼,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以及后续处置均与执行程序息息相关,从审执兼顾的角度考虑,本案由执行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由执行法院管辖。
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由执行法院管辖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
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28条的规定,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代位析产诉讼的重心并非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不动产纠纷,而是为了后续执行的实现。
对于代位析产诉讼的制度理解不能脱离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定位和作用:提起该诉讼的前提是执行法院已对财产采取了查扣冻等强制措施;
析产诉讼结束后,则又须由执行法院进行后续处置,所以代位析产诉讼作为执行过程中的附随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较为适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也采取这一观点,其中规定“(四)专属管辖原则。……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五、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中,债权人自然列为原告,其他共有人为被告,争议在于被执行人是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有观点认为,应将被执行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的做法。我们认为,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上述两种做法都有一定道理。
一方面,代位析产诉讼的裁判结果关系着被执行人债务的清偿,与被执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被执行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使其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并无问题。
另一方面,代位析产诉讼的结果对被执行人亦有既判力,如果被执行人反对债权人的析产主张,为保障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以及避免产生前后矛盾的裁判,赋予被执行人以被告地位亦无不当。
六、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请求如何列明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诉讼请求如何列明,也是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债权人仅能请求确认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比例,还是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并直接清偿债权呢?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较为一致,通常表述为:确认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X%的份额。这一实践做法也与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功能相匹配。
代位析产诉讼的功能并非直接使债权得到清偿,而是通过从共有财产中析出被执行人的份额,以明确执行行为的效力范围,为后续的执行处分和分配提供新的执行依据。
因此,代位诉讼的诉讼请求应限于析出份额,不宜包括清偿债权。
七、被执行人对房屋的份额比例如何确定
房屋产权登记仅显示房屋为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共有,外部债权人无法得知共有人对案涉房屋的出资额等信息,那么债权人该如何确定并主张被执行人对案涉房产享有的份额比例,以及份额比例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实践中法院通常的思路总结如下:
1.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并考虑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如出资额、还贷、装修改良、维修费用支出等)大小及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贡献大小是确定分割的主要参考因素;
2.法院在裁判分割中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拘束。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判决;
3.主张自己应该拥有更多份额的主体,对自己的该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八、法院在析产诉讼后如何执行份额明确的房屋
在代位析产诉讼胜诉后,案涉房屋将由共同共有状态变为按份共有状态。在被执行人按份共有情况下,执行法院将如何执行份额明确的共有房屋?
1.对于份额明确的共有房屋的执行,实践中存在(1)“按份额拍卖”和(2)“整体拍卖并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两种方式。
具体应该采何种方式,目前尚无统一规定。
2.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法院多采“整体拍卖并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拍卖款”的方式,其理由通常为:(1)房屋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
(2)法院要尽可能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而按份额拍卖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3)案外人利益可通过在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得到保护;
(4)保留的拍卖款足以保障案外人的居住权益等。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另一理由值得关注,即“根据《查扣冻规定》第12条,法院可以对案涉房产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措施”(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
虽然《查扣冻规定》第12条只明确规定法院可对财产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院认为后续延伸的拍卖措施也应包含在内,《查扣冻规定》第12条赋予法院对房屋整体采取强制拍卖措施的权力。
3.部分法院采取拍卖份额的方式。本文认为,法院认为不宜整体拍卖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1)被执行人的份额占比小,而案外人对房产份额占比大,且通常在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因小损大”;
(2)虽然仅有一套住房并非排除法院执行的必然理由,但如果案外人存在特殊情形,或保留款难以保障其居住权益,法院可能会对其利益保护有所倾斜,采取拍卖份额的方式;
(3)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在案外人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案外人的“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利,该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进而否定整体拍卖方式。
债权人的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房屋,但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共有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各自持有的份额,在房屋共有人不主动分割财产份额、法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操作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债务纠纷中,许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妻子或其他人,或者共同财产房屋本就登记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另一方名下房屋的,法院不会准予执行的。此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以被执行人析产分割所得的财产实现其债权。在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乖乖”的等待共有财产被析产执行,大多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最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代位析产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3款。该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因上述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做法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出了一种新型的诉讼,即强制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具体可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
代位分家析产有法律依据-有利于解决拖欠债务执行问题-律师按: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在共有人不协议分割财产或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因此,提出代位析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是可以立案的。【案例分析】 如果乙欠甲的钱,乙和家人丙财产共有,那么,作为甲要顺利拿到欠款就可能要打两起官司,...
引言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一般是人们所诟病的,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就是一种为了破解执行难的制度。虽说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夫妻一方提出,而是由债权人提起。一、债权人代位析产(一)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债权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了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最
【法条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基本案情被告乙于2016年期间欠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甲多次追讨仍未能偿还,原告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XXX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乙以其妻子即被告丙的名义在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但被告乙对该案并没有履行完结。 原告为了维护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 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
张某于2016年5月至9月分多笔从屈某处借款共计18.8万元,并约定2018年9月前本息全部还清。到期后,屈某多次催促,但张某一直未偿还。后张某病亡,屈某找到张某之妻卢某、之子张某某要求偿还借款,遭二人拒绝,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卢某、张某某表示不知道张某借款一事,也不知道张某有遗产,如果有遗产其愿意继承。经查明,法院判决卢某、张某某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屈某借款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案情】 原告**保险分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公司与被告**仓库(被告纺织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约定: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被告**仓库负责赔偿损失;储存期间货物保管要求为防火、防潮、防缺损。4月6日,**公司将保存于被告的仓储物(棉花)以200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原告投保财产综合险。4月21日,该仓库发生火灾,烧损**公司
执行破解之——代为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执行难,执行难,执行就像当年的四川之路一样,被传的有些上青天了。执行的难有很多种,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作为破解的一个出口,也是即将要办理的案件,希望在维权的路上有所帮助,助你一臂之力。关键词:代为析产诉讼对于执行来说,有钱没钱,就要还钱。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下的情况屡见不
1、售后产权房就是产权房,产权房产权根居房产登记进行确定。2、如果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析产分家时就按照房产登记的份额进行分配。3、如果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均分,但是会考虑一些实际因素,法官酌情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探析基本案情,还原事实真相: 杜老先生与王女士196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老先生婚前育有一子杜先生,王女士婚前育有两女一子,分别为王大女、王二女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老先生祖宅212号院。1994年全家人均搬出212号院到城市生活。1998年杜老先生去世,2005年,王女士将地上房屋全部推掉重建,新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9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
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共有房屋在执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权人为析产目的提起诉讼的,应予实体审理,而不应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案情简介: 2010年,许某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法院依申请查封了张某与黎某共有房产。2011年,黎某以该房系双方2005年为结婚目的而单独出资购买为由,起诉张某要求析产。法院以黎某在房屋查封后才起诉,应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为由裁定驳回
已经签过字,单方面推翻比较困难。当然也要看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具体可来电咨询
代位执行的意思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代位执行即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代位执行的意思是什么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房屋共有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执行异议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裁定驳回。当事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2、中止或停止执行。申请执行的异议成立的,可以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继续执行。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