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出了一种新型的诉讼,即强制执行中的代位析产之诉。具体可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意义 代位析产诉讼之所以成立和成为必要,有其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在我国目前的民事活动中,不少民事主体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不强,不讲诚信,逃废债务,欠债赖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藐视法律尊严,破坏法治建设,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此背景下设立代位析产诉讼,可见其作用之重要。它一方面为债权人开辟了一条保全债权的司法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堵塞了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的障碍而拒不履行债务的逃债通道。同时,从完善法律规范上讲,也为人民法院解决了一个执行难的问题。 代位析产中的代位,是指申请人代替被执行人提出析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析产请求权——即共有人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是申请人的代位析产请求权的基础。《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代位析产之诉的提起,是因为作为共有人之一的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析产与否、如何析产将直接涉及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且代位析产后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份额可直接作为执行标的处理,故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即代位析产人对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上的潜在的份额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见代位析产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规定,因此代为析产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基础的。 例如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王xx、张xxx(王xx之子)。2007年6月24日夜,被执行人王xx的丈夫张xx (被执行人张xxx的父亲)将申请执行人张xx砍成重伤,将申请人的妻子及儿子当场砍死。张xx在杀人后逃跑自杀。经审理,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xx及儿子张xxx 在继承张xx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张xx263816.29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xx的遗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本案中的执行财产似乎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之成立,应以共同关系之存在为前提,而本案中的张xx已死亡,共同关系已不存在,所以本案应属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共有,不同于以维持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为目的普通的共同共有,其原本就以遗产的分割为最终目的。因此遗产分割请求权利人得随时行使,而强制执行中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代位析产,其实是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其代位析产请求权的请求基础也正在于此。
二、代位析产的法律特征 代位析产毕竟是代位行使他人的权利,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其它共有人都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而对于申请人来讲,代位析产之诉毕竟又是另外一个诉讼,在其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而要其另行起诉代位析产,是申请人额外承担的诉累。故代位析产的适用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便是代位析产须在强制执行的背景下进行。具体而言:
1、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
2、申请人必须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3、被执行人除了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处理完毕后,尚不足以足额清偿债务的。这里的前提是,作为强制执行的机关,法院必须穷尽其调查措施。
4、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碍。 三、代位析产在执行救济中的解决途径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与他人共有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有的做法是,由于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得侵犯案外人的权利,故应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或其它共有人分割财产,若不分割的,告知申请人另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这种做法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从公平公正上来说并无不当。然而,作为强制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与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行使的权力有很大的不同,审判权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而执行权——对这种理论界通说认为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权力来说——对效率的追求更为重要。权利纠纷已经在审判过程中确定下来了,强制执行便是考虑如何将审判确定下来的权利归属更快更好的实现。因此,对广泛存在的共有,若每次都要通过代位析产处理,则强制执行的效率便无从谈起。 现在很多执行实践中,对已确定各人所占分额的共有财产,人民法院是以直接拍卖被执行人所占分额的方式来处理的,这样法院便不再纠缠于析产之中,执行程序能够快速推进。至于共有财产到底如何分割,则由买受人和其它共有人自行解决。这种直接处理财产分额的方式能够解决一大部分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但是,对于没有确定份额的共有财产,是否只能要求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协商、诉讼析产和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呢?我认为,由于执行实施权具有行政性、主动型、单方性的特征,能够快速启动快速应变,故对共有财产法院可径行启动执行措施,待产生争议后再及时停止,解决争议。具体而言,对共有财产,推定其共有人内部份额为等额,直接启动处理被执行人所占份额的执行措施。这样只要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不提出异议,则此共有财产便可如此处理完毕。若被执行人或其他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推定的份额与事实不符,则法院在认定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先中止对共有财产的处理,然后要求异议人提起析产之诉。若异议人只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再告知申请人可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确立的共有人的析产之诉和申请人的代位析产之诉虽然只适用于对共有财产执行这一种情况,但对于完善我国原有执行救济制度的意义却是重大的。首先,它确立了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肯定了在执行中所出现的不能为既有执行依据所包含的实体争议应当通过另案审理解决的原则。从执行权回归诉权,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不仅案外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都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扩大了原有执行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具体见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在实质上(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
一、拘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
代位分家析产有法律依据-有利于解决拖欠债务执行问题-律师按: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在共有人不协议分割财产或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因此,提出代位析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是可以立案的。【案例分析】 如果乙欠甲的钱,乙和家人丙财产共有,那么,作为甲要顺利拿到欠款就可能要打两起官司,...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以被执行人析产分割所得的财产实现其债权。在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乖乖”的等待共有财产被析产执行,大多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最
破解共有房屋执行僵局之代位析产诉讼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3-01-13 14:11 发表于北京实践中,被执行人与其他共同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往往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被执行人怠于提起析产诉讼,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破解执行僵局。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如何确定被执行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比例、如何通过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使债权得到清偿,同样是考验智慧和经验的环节。本文结合司法
引言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一般是人们所诟病的,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就是一种为了破解执行难的制度。虽说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由夫妻一方提出,而是由债权人提起。一、债权人代位析产(一)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债权在执行阶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了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制度。《最
债权人的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房屋,但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共有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各自持有的份额,在房屋共有人不主动分割财产份额、法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操作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代位析产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3款。该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因上述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做法不
【法条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基本案情被告乙于2016年期间欠原告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甲多次追讨仍未能偿还,原告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XXX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2019)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乙以其妻子即被告丙的名义在某市某花园XXXX房的房产及该商住小区负一层地下车库X号车位,但被告乙对该案并没有履行完结。 原告为了维护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 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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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常常会以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来证明案件事实,甚至有些案件中会出现多份意思互相冲突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因此,对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做以下浅析。 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的范围很宽泛,从人身关系到财产权属、个人品行无所不包,但就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却没有明确的尺度和标准来衡量。《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根据我国国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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