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6年5月至9月分多笔从屈某处借款共计18.8万元,并约定2018年9月前本息全部还清。到期后,屈某多次催促,但张某一直未偿还。
后张某病亡,屈某找到张某之妻卢某、之子张某某要求偿还借款,遭二人拒绝,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卢某、张某某表示不知道张某借款一事,也不知道张某有遗产,如果有遗产其愿意继承。
经查明,法院判决卢某、张某某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屈某借款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生效后,因卢某、张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张某去世前在某村拥有一套宅基地房屋,对于该房屋,卢某、张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继承,其属于两人共同所有,法院遂依法对其进行查封。
但张某遗产尚未经过析产,无法确定其还有哪些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加之农村宅基地处置面临政策、法律难题,该案执行陷入困境。
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在确定张某遗产范围及卢某、张某某继承份额后再申请执行,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引发的思考是类似案例该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说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的法律基础。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46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条件。
上述案例中,在被执行人继承遗产范围未经确定情况下,债权人持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并未达到给付内容明确的标准。
可见,从实体法确定遗产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中间缺少了遗产范围确定环节。执行实施程序、审查程序能否对遗产范围予以确定?
这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如何顺畅衔接?笔者试着就此进行了研究。
首先,执行实施程序不能确定遗产范围。《民诉法解释》第463条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是对执行依据双重明确性的要求。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给付金钱的法律文书,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可见,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是理论与立法对执行依据的共同判断标准。
因此,这类执行依据尚未达到执行程序启动的要件,不应进入执行程序。
其次,执行审查程序不能确定遗产范围。执行审查权属于强制执行权的子权力,是指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
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其适用也应以“遗产范围”通过其他法律程序确定为前提,而不应超越程序性权利的界限,由执行审查程序径行做出判断。
笔者认为,代位析产权前置、诉讼合并审理,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路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请求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明确,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就被继承人遗产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权,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有。
同是代位请求,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得出了不同结论,理论界对解决该问题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在遗产继承中,继承权表现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物权等权利概括性取得的权利,在纯粹的继承过程中这种权利具有完整的人身属性。
但对于因继承权取得的权利,仍保持其本身的债权或物权属性,与继承权本身并无关联。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共有财产的分割仅涉及共有人自身份额的分出,虽导致财产共同关系的全部或部分消灭,但并不影响共同关系所蕴含的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只是由于债权因素的加入,将继承权人身属性与一般债权属性相分离。
而《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的是对纯粹继承权的排除适用,并不能排除已从继承权中分离出的一般债权的适用。因此,准予债权人代位提起继承遗产析产诉讼,不影响法律所保护的继承人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债务人之财产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能够执行到财产往往申请法院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采取执行措施。然而,该种做法在实务界、理论界均存在很大争议。分析将债务人之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及目前存在的困境。然后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构建入手探求问题的破解之道。该制度的设计,以债权
外甥是可以代位继承舅舅的财产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侄子、外甥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被继承人的侄子、外甥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债权人的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并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房屋,但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共有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各自持有的份额,在房屋共有人不主动分割财产份额、法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操作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左中括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死亡赔偿金可以代位继承吗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可以继承。 (一)概念: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死亡赔偿金是不可以代位继承的。因为死亡赔偿金一般是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而代位继承仅能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遗产一般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债务纠纷中,许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妻子或其他人,或者共同财产房屋本就登记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另一方名下房屋的,法院不会准予执行的。此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孙女是不可以代位继承抚恤金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内容,不能被继承,抚恤金是对近亲属分配的内容,如果孙子的父亲比爷爷奶奶先去世的情况,可以进行代位继承,分割爷爷奶奶的抚恤金。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房产可以代位继承,只要房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即使房子被代位继承人继承,其也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房产份额。
法律咨询解答死亡赔偿金不可以代位继承。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也不能代位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抚恤金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没有车损险一般不能代位追偿。车损险不是强制保险,可以不买车损险的,但是如果车被人家撞了或或者损坏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保险里只有强制险是必须保的,负责范围只是三者,也就是对方车和人的损失,而且是有限额的。 车损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1、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
对方次要责任拒赔能申请代位求偿,只要满足代位求偿条件的,都可以行使权利。代位求偿条件是: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车险的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将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
代位求偿并不是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使用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车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一点要求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二点要求是车主本人有追求赔偿的权利。满足了这两点之后车主在理赔的时候就能够使用自己的车险代位求偿权
一、什么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首先,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不能清偿其债务,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已经造成了损害;再次。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以被执行人析产分割所得的财产实现其债权。在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乖乖”的等待共有财产被析产执行,大多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