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执行破解】代为析产诉讼,债权人可以帮你们分家产!

问题描述

【执行破解】代为析产诉讼,债权人可以帮你们分家产!
1个回答

执行破解之——代为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执行难,执行难,执行就像当年的四川之路一样,被传的有些上青天了。执行的难有很多种,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作为破解的一个出口,也是即将要办理的案件,希望在维权的路上有所帮助,助你一臂之力。

关键词:代为析产诉讼

对于执行来说,有钱没钱,就要还钱。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又无法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执行到位。如何打破这一僵局呢?一、案情简介被告B与C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A与C、B夫妻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生效判决,C应向A偿还借款人民币595000元及利息,B不用担责。A曾向深圳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C、B于2006年5月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B一人名下。原告A认为该房产为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两被告未进行分割,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严重损害原告债权人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房产,C占有50%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其夫妻二人承担诉讼费。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A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C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与其配偶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A作为申请执行人,对其认为应为C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C、B 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应由一方单独所有,故涉案房产取得时属于C、B 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C、B既未解除婚姻关系,亦未就全部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均等分割原则C与B应对涉案房产各自分得50%的份额。

三、代位析产诉讼及相关实务问题(一) 概念及条件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 (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通常,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是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二)适用有前提——其他查封及限制会阻碍实现

(2018)沪0107民初22203号,法院认为:原告并不享有被析财产的物权,故由其基于债权而发起的代位析产与通常意义上基于物权所发生的分家析产案件性质有差异,为避免此类析产的后果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析产的前提条件应受到较为严格地限制。

经查实,目前系争房屋上还设有其他司法查封以及不动产抵押等产权限制措施,故房屋尚不符合权属分割的条件,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三)管辖法院——去哪儿起诉?

这个属于实践中的争议点,由执行法院和不动产专属管辖争议。以上海法院案例为例。

刚才提到的(2018)沪0107民初22203号案,执行法院是上海闵行法院,案件审理时普陀区法院,因为房屋在普陀区法院,采用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对方也未看到有提出管辖异议。

(2019)沪02民辖终13号,观点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与他人的财产共有关系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害,故由执行法院管辖为宜。

而(2019)沪02民辖终341号,观点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系争财产为不动产,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这两个裁定都是上海二中院所出,观点确不同,其中部分审判员还有重合。。。。

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适用,有文章提到,有些地方法院出台了规定。视角 | 阻击“执行难”之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之诉——以不动产析产为视角(上篇)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一条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规定,(四)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江苏省高院认定代位析产之诉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一种类型,并根据专属管辖的原则,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涉代位析产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研讨纪要》,查扣冻规定第14条虽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诉权,对管辖法院没有规定。

以常见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代位析产诉讼为例,实践中存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原则,以及由执行法院管辖两种做法。倾向性意见认为,代位析产诉讼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附随诉讼,法院行使的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内部分权的结果,依附于执行权之上的裁判权应由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法院管辖。

从查扣冻规定第14条规定看,该条第一款明确对拟代位析产的执行标的的查封,第三款规定代位析产诉讼结束后由执行法院恢复对该财产的执行。

提起代位诉讼的前提条件以及后续处置都与执行行为息息相关,从审执兼顾角度,宜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

(四)代位析产诉讼的案由及当事人地位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未查询到有“明确规定”,检索的案例中,基于分家析产或共有物分割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也有案件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

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其他共有人作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个案中存有不同做法。

(2018)沪0107民初22203号案,被执行人是被告,共有人是第三人,抵押权人是第三人。

(2019)沪0115民初73127号案中,观点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系为明确执行处置份额而设定的诉讼程序,故两原告作为有权处分抵押物之抵押权人,并不符合提起该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本院据此将依法予以裁定驳回。

四、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五、结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财产共有人怠于通过协商或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妨碍执行时,法律赋予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

代位析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不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享有物权,其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是以代位权为前提的。

通过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析产分割,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恢复到先前的执行程序中,既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途径,也有效保障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对于破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僵局”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