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
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
后来,甲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拒不还款,银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甲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建联公司名下的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予以拍卖。
案外人开来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法院审查认为现新长海大厦101号房产权登记的权利人系建联公司,遂依法驳回异议。
然后,开来村委会以建联公司为被告,向甲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乙中院提起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意图最终确认其享有新长海大厦包括101号房在内的20套房屋的所有权。
乙中院予以受理。同时,开来村委会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确认新长海大厦101号所有权归其享有。
这个案例中,由于合同涉及的标的物20套房屋的价值非常高,依法属于乙中院管辖。甲基层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冻结新长海大厦101号房屋,而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且甲法院在执行阶段继续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开来村委会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形成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诉讼并存的局面。
二、观点争鸣:否定说与肯定说
对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确权诉讼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否定说认为,案外人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肯定说认为,案外人既可以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上网搜索,阅览了一些法院官方网站,并查看了一些非官方网站刊登的法院指导意见。笔者发现,在2014年12月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否定说占据主流地位;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肯定说占据上风。
否定说最全面的阐释,莫过于某法院2015年5月发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程序运行调研报告》。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10.19)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某中级法院认为,这是对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工作上衔接协调问题所作的规定,它既可延伸适用至不同法院之间工作上的衔接协调问题,还可延伸适用至案件的立案环节。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应当依法撤销。拒不撤销的,由执行法院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可见,只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无论执行法院还是其他法院都不应受理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提起的普通确权之诉,更不得直接作出确权裁判,已经作出的也要依法再审撤销。
其他高院也有类似的说法。
肯定说首见于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其次见于江苏省高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最高法院法官在阐述民诉法解释305条时,强调要注意正确处理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行起诉的关系,指出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
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权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对执行标的确权另行起诉。江苏省高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笔者认为,否定说的优点在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同一法院、不同法院审判机构之间、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顺畅衔接,统一了裁判尺度,避免了不同裁判文书“相互打架”的现象,并考虑到了案外人恶意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避免了另一法院(尤其是上级法院)确权之诉对执行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等;其缺点在于相对限制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
肯定说的优点在于保障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就近起诉,符合立案登记制的精神;缺点是不利于同一法院、不同法院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工作衔接,可能纵容了恶意案外人另行起诉等。
三、司法适用:肯定说
根据传统大陆法的理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只能解决能否阻止执行的问题,不解决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归属只是作为判决的理由的一部分。
但是,权属问题是认定能否阻却执行的前提,诉讼如果不将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和阻却执行的问题一并解决,既浪费司法资源,造成案外人诉累,难以避免判决的冲突,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以及尊重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将“真实权属”和“能否阻却执行”两项内容都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民诉法解释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不过,毕竟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执行问题,对于权属的判断需要受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提出了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则一并对权利的归属作出判决,以赋予其既判力,当事人也不必另行起诉解决关于该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衔接上,在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应当以肯定说为指导。
笔者赞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案外人在另行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有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是彼此排斥、有你无我,而是相对独立、存在交叉的选择权。
在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行起诉的关系上,有三种诉讼路径:一,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请求确权;确权主张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
二,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确权和排除执行,而对案外人提出的确权请求执行法院不宜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赔偿,又向其他法院起诉 。
三,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仅请求排除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法院受理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这三种路径中,法院需要把握的处理标准是:一,当事人的确权请求只能在执行异议之诉和另案起诉中得到一次审理,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确权之诉不能代替执行异议之诉;三,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对是否中止执行予以审查并作出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2011.5.27)第9条强调要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
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当然,有观点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也不能违反专属管辖,也就是说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向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同的,不能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案例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鉴于开来村委会已经向乙中院提起确权诉讼,甲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是否中止执行以乙中院确权结果为依据,根据民诉法第150条规定可以中止审理,待上级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恢复审理,继续审查当事人实体权益是否能够排除法院执行。
至于开来村委会在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请求确权,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所以,甲法院对其确权请求不予审理,而是等待上级法院确权结果,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导致不同法院之间产生争议。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
一、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二、起诉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三、审理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
众所周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在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胜诉或调解后,申请法院对借款人予以强制执行。但若在出借人申请执行借款人房产以实现自己债权的过程中,案外人以“借款人名下的该套房产已卖予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提出确权诉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案情简介:2014年,邱某将承包林地、林木转让给廖某。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申请查封邱某名下林地、林木。廖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诉请确认其物权。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最高法院:案外人能否凭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案外人仅以借款协议主张以物抵债成立,并以此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裁判要旨:案外人根据以房抵债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仅能提供借款合同和收据,而不能提供其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情介绍:一、中国银行天津红桥支行(下称红桥支行)在1999年与环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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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撤销权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一、提出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因不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二、提出事由主要是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该裁判对案外人实现合法权益形成障碍,案外人对此有不可分割的利益,且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在法律方面关于案外人撤销权之诉制度的规定有很多,也比较复杂,普通老百姓看了也不太了解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______镇______路__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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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失业在家,听说网络刷单比较挣钱,于是就加入了一个刷单群,开始从一名刷单员慢慢变成了群主,收取会费,组织大家刷单,给大家放单。“生意”非常红火,2019年下半年,刘某每个月都能有一两万的收益。但是,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律师解答】 刷单行为大家并不陌生,偶尔还会收到招聘刷单员的短信,但是作为谨慎理智的市场参与者,我们都应该知道刷单行为是违法的。 刷单行为首先涉及了虚假宣传,因为并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