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以上154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晋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道县道州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男,1987年2月7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住道县道江镇文化路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女,1999年2月10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住道县道江镇红星居委会2组。
原告何xx等154人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俊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英子、刘志军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丽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8年7月25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何xx、何美生、何含章、何正章、何茂章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晋敬,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副职负责人唐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宏、何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
2018年3月14日,原告诉讼代表人何xx、何xx、何xx、何x章、何x章申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在道县芒头寨村进行施工建设的道县殡仪馆项目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停止施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2个月内没有回复。
原告何xx等人诉称,原告何xx等154人均为道县营江乡芒头寨村村民,在村内有经营多年的土地。2015年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未出示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告合法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对原告所有的林地造成严重破坏。
2018年3月14日原告何xx等154人的代表人何xx、何美生、何含章、何正章、何茂章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送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请求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停止施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收件2个月内没有回复。
现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何xx等154人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推选代表人函,拟证明原告何xx等154人推选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事实;
2、《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拟证明原告何xx等154人通过代表人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查处违法施工的申请;
3、快递编号1082547166524,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事实;
4、(2015)政国土字第10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拟证明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无施工手续的事实;
5、山林所有权证,拟证明原告何xx等154人与涉案土地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6、违法施工照片,拟证明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违法施工的事实。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
一、答辩人对何xx等人的申请事项依法调查并书面回复,何xx等人诉答辩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在收到何xx等人的违法施工查处书后立刻进行调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只是进行前期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未正式施工。程序上答辩人为道县殡葬项目建设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将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书面回复何xx等人。
二、道县殡葬项目未进行项目招投标,未办理报建备案及质监安监手续,只是进行了前期立项选址工作,尚停留在土地征收阶段,答辩人无法对其进行正式监管。
三、该土地征收尚未完成,依法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道县殡葬项目所在地属于营江街道办事处芒头寨村的土地,因土地尚未落实到位,未办理出国有土地手续,应定性为集体土地。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营江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
1、道住建复[2018]5号《关于何xx等人道县殡葬项目违法施工信访事项的回复》,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何xx等人的申请依法调查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事实;
2、送达回执,拟证明何xx收到书面回复的事实;
3、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审批手续,拟证明道县殡葬项目仅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办理施工许可证告知,拟证明道县殡葬项目不能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何xx等154人提供的3号、5号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原告何xx等154人提供1号、2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该函不能代表道县营江乡芒头寨村,代表人不是独立法人;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何xx等154人提供的4号、6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存在异议,该回复没有送达原告何xx等人;原告何xx等154人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2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该证据不是道政复(2018)5号文件的回复;原告何xx等154人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3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文件不能在林地建设公墓;原告何xx等154人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4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该证据恰好证明了被告没有履行查处职责。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何xx等154人提供的3号、5号证据因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何xx等154人提供的1号、2号、4号、6号证据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3号、4号证据因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提供的1号、2号证据,因回复的送达时间在前,而回复的落款时间在后,与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等154人均为道县营江乡(现为营江街道办事处)芒头寨村村民。2015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10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用地单位道县国土资源局;被用地单位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芒头寨村;建设项目道县殡仪馆及公墓建设项目;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种类和面积为:其他农用地0.4453公顷,未利用地12.2216公顷。
原告何xx等154人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5)政国土字第107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中注明的12.2216公顷未利用地实际为他们种植多年的林地,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告合法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对原告所有的林地造成严重破坏为由,原告何xx等154人的代表人何xx、何美生、何含章、何正章、何茂章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请求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道县殡葬项目建设指挥部停止施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两个月后未作答复。2018年6月12日原告何xx等154人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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