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791刑初194号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2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与(2021)冀0791刑初168号被告人雷丞龙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9月27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背车人”(以该人名义金融机构贷款购车,随后不偿还贷款并将车辆转卖获利)常奇宇没有真实购车意愿,也没有贷款资质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常奇宇介绍给同案犯雷丞龙“背车”。
为让常奇宇顺利“背车”,同案犯雷丞龙为常奇宇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证、驾驶证、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资料,后常奇宇通过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支行)申请车辆抵押贷款。
在城郊支行发放给常奇宇人民币14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联系收车人将已经抵押给城郊支行的车辆转卖,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逃匿消失不见,最终导致城郊支行的贷款无人归还,该抵押车辆至今也下落不明。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未退赔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同案犯雷丞龙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找到“背车人”常奇宇,在明知常奇宇没有真实购车意愿,也没有贷款资质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让常奇宇顺利“背车”,同案犯雷丞龙为常奇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驾驶证、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明资料。
常奇宇通过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支行)申请车辆抵押贷款,2020年7月2日,常奇宇与张家口市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贷款担保合同》,与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后城郊支行发放给常奇宇车辆抵押贷款人民币14万元,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该贷款中扣除担保费人民币2万元。
同案犯雷丞龙从担保费中获取中介费人民币1.2万元,后分发给涉案人员。在偿还一期贷款人民币4271.77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雷丞龙联系收车人并将已经抵押给城郊支行的车辆以质押名义转卖,且未继续向城郊支行偿还贷款。
后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雷丞龙等人逃匿,抵押车辆下落不明。
另查明,案发后,常奇宇偿还本息人民币6.48万元。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房屋产权证书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构成借款、担保合同、扣押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孙某证言;同案犯常奇宇、雷丞龙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2021)冀0791刑初168号同案犯雷丞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张家口立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62928.23元;
三、涉案物品房屋产权证书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曜欣
人民陪审员 张国敏
人民陪审员 苏立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杜晓艺
书 记 员 霍 蕾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1322刑初530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二部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巧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辩护人孙亚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赣0481刑初252号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智、周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192刑初122号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21] Z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永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王雪出庭记录,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陈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1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20时41分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三路东邵渠镇界牌村南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适有高瑞忠(男,50岁,河北省唐山市人)驾驶“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冀1024刑初286号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2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21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书记员李龙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辩护人田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3刑终33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津0116刑初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窦某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于文双、检察官助理杨文淼出庭履行职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72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陈尚真、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329刑初204号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二部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史秀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内0523刑初89号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多、检察员助理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东、吴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47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贝妮、检察官助理郑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0204刑初254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2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陈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冀0823刑初155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儿子卢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桂1322刑初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
案由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案号 (2021)豫1082刑初160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14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冀0225刑初238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私自篡改其个人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健康状况,非法获得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待遇。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共领取退伍军人带病还乡优抚金及门诊费共计人民币56003元,案发后全部退还。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退伍军人登记表、带病还乡退伍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1224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东检刑诉〔2021〕114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系中国移动公司东兰县隘洞镇营业厅的业务员,在客户来前台办理手机业务时,趁机把客户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上家,由上家用来注册淘宝、京东等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自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6日间,覃某某通过出售客户手机号码给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622刑初70号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0302刑初199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2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攀、王彩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鄂1023刑初93号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牛继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