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622刑初70号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村委主任期间,在明知其母亲刘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母亲刘某的名义申办了危房改造补助,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50元,用于个人支出。
2、2016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本村“双女结扎户”薛某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私自截留该资金75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
3、2018年9月,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明知其哥哥夏某1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哥哥夏某1的名义申办了危房改造补助,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0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将赃款全部退出,可对其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村委主任期间,在明知其母亲刘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母亲刘某的名义申办了危房改造补助,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850元,用于个人支出。
2、2016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本村“双女结扎户”薛某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私自截留该资金75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
3、2018年9月,夏某某在担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明知其哥哥夏某1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以其哥哥夏某1的名义申办了危房改造补助,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80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夏某某所贪污的公款43350元,于2021年1月27日被西华县纪委监委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夏某
1、夏某
2、理效红、屈某、金某等人证言,关于东王营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说明、东王营乡危房改造操作程序,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2015)3
3、(2017)13号文件,东王营乡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程序,东王营乡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县级统筹资金拨付表、2014年度西华县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一览表、西华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请表,西华县东王营乡政府提供的薛某、刘某、夏某1的危房改造档案,西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股的证明,中共西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夏自卫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西华县东王营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西华县监察委员会暂扣/封存通知书、暂扣财物清单1份、现金缴款单,夏某某工作简历证明,被告人夏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任西华县东王营乡黄营行政村村委主任、村委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上的便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33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涉案款项43350元已全部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河南省西华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对被告人夏某某宣告缓刑对社区无危害、无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鹏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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