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案号 (2021)豫1082刑初160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4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820元供个人挥霍。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应滨办党办主任徐某购买了20000元购物卡供自己花销。
随后指使徐某以伪造垃圾清运合同、开取垃圾清运发票、虚列“垃圾清运费”支出的方式再办事处的办公经费中报销。
2、2014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张某经营的烟酒店多次赊欠共计46820元的烟酒供自己享用。
随后指使徐某以伪造垃圾清运合同、开取垃圾清运发票、虚列“垃圾清运费”支出的方式再办事处的办公经费中报销。
(二)受贿罪
2011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副书记、人大主席、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务折合人民币344400元,为他人谋利益。
1、2011年11月,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在平顶山市西苑小区家中楼下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支部副书记陈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5000元,为其当选肖营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2、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副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一张茶台、四把凳子,总价值人民币8800元。
3、2014年8月、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应滨办北滍村党员、商人刘某1索要一部三星牌2014款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7900元、一部华为保时捷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0元。
4、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要求应滨办事处辖区的“建业十八城”地产项目经理余某为其装修房屋,经鉴定装修花费人民币34000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6、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支付的60000元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购房款。
7、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8、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向长期与应滨办保持业务关系的新城区农村信用社主任李某1索要人民币20000元。
9、2015年12月、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经营商砼的刘某2介绍应滨办辖区建筑工地销售商砼,分两次收受刘某2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10、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支付的10000元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部分车位款。
11、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安装的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地下停车位卷闸门,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2、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为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所安装的室内门、窗套及踢脚线,总价值人民币20000元。
13、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现金为其女儿陈培乐安排工作。
随后李某某通过与时任新城区管委书记齐某、时任组织部部长田某协商,于2018年8月,将陈培乐安排在新城区管委会下属应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14、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征迁办主任王某2所送面值为3000元的购物卡3张,为王某2任命为应滨办主任科员提供帮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18年5月,王某2被提拔为应滨办主任科员后,李某某再次收受王某2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一箱“国窖1573”白酒,价值5200元。
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0元。
(三)滥用职权罪
2014年4月,应滨办南宋村温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向应滨办申请50万元拆迁补偿款,时任应滨办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温某于2013年5月已经获得相应拆迁补偿款且未按照程序上报新华区征迁办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同意了温某的申请并由南宋村集体资金垫付50万元拆迁补偿款,造成南宋村集体资金损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如实坦白供述,积极退赃,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6820元供个人挥霍。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应滨办党办主任徐某购买了20000元购物卡供自己花销。
随后指使徐某以伪造垃圾清运合同、开取垃圾清运发票、虚列“垃圾清运费”支出的方式再办事处的办公经费中报销。
2、2014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张某经营的烟酒店多次赊欠共计46820元的烟酒供自己享用。
随后指使徐某以伪造垃圾清运合同、开取垃圾清运发票、虚列“垃圾清运费”支出的方式再办事处的办公经费中报销。
(二)受贿罪
2011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副书记、人大主席、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344400元,为他人谋利益。
1、2011年11月,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在平顶山市西苑小区家中楼下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支部副书记陈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5000元,为其当选肖营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2、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副书记、人大主席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一张茶台、四把凳子,总价值人民币8800元。
3、2014年8月、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应滨办北滍村党员、商人刘某1索要一部三星牌2014款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7900元、一部华为保时捷版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0元。
4、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要求应滨办事处辖区的“建业十八城”地产项目经理余某为其装修房屋,经鉴定装修花费人民币34000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6、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支付的60000元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购房款。
7、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8、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向长期与应滨办保持业务关系的新城区农村信用社主任李某1索要人民币20000元。
9、2015年12月、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经营商砼的刘某2介绍应滨办辖区建筑工地销售商砼,分两次收受刘某2所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10、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支付的10000元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部分车位款。
11、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所安装的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地下停车位卷闸门,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2、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为感谢工作上给予的帮助并想继续得到关照为平顶山市“逸居印象”小区所安装的室内门、窗套及踢脚线,总价值人民币20000元。
13、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肖营村党总支书记陈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现金为其女儿陈培乐安排工作。
随后李某某通过与时任新城区管委书记齐某、时任组织部部长田某协商,于2018年8月,将陈培乐安排在新城区管委会下属应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14、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应滨办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应滨办征迁办主任王某2所送面值为3000元的购物卡3张,为王某2任命为应滨办主任科员提供帮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18年5月,王某2被提拔为应滨办主任科员后,李某某再次收受王某2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一箱“国窖1573”白酒,价值5200元。
上述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0元。
(三)玩忽职守罪
2014年4月,应滨办南宋村温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向应滨办申请50万元拆迁补偿款,时任应滨办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调查核实温某于2013年5月已经获得相应拆迁补偿款且未按照程序上报新华区征迁办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同意了温某的申请并由南宋村集体资金垫付50万元拆迁补偿款,造成南宋村集体资金损失50万元。
另查明:长葛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款411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证人徐某、王某1、张某、陈某、刘某1、秦某、余某、李某1、刘某2、许某、谷某、齐某、田某、王某2、郑某、李某2、温某、杨某证言、垃圾清运协议、报销发票、记账凭证、税票及财政支付凭证、陈某任职文件、长葛市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河南卓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情况说明、收据、陈培乐录用材料、证人王某2任职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申请报告、申请书、审批表、协议书、文件、记账凭证、收据、审批表照片、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关于温某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说明、审核意见。
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平顶山新城区工作委员会文件、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暂扣、封存通知书、暂扣、封存财物、文件清单、解除暂扣、封存通知书、解除暂扣文件、资料清单、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贪污受贿款项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与本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41122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葛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曹东山
审判员 张**军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燕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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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47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贝妮、检察官助理郑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1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20时41分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三路东邵渠镇界牌村南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适有高瑞忠(男,50岁,河北省唐山市人)驾驶“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桂1224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东检刑诉〔2021〕114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系中国移动公司东兰县隘洞镇营业厅的业务员,在客户来前台办理手机业务时,趁机把客户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上家,由上家用来注册淘宝、京东等APP账号,从中非法获利。自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6日间,覃某某通过出售客户手机号码给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5刑初162号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雷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附民公诉(2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