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豫1729刑初485号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在新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的过程中,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找到三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在投标前同新蔡县农村农业局负责该项目招标的马新宇和刘小文(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要求马新宇和刘小文在制造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增减报名资格以对自己公司有利,马新宇和刘小文按照车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的要求制作了招标文件,后车某某1和车某某2的公司中标。
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招标文件、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决定、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文件、新蔡县委组织部文件等,证人吴发国等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马新宇、刘小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投标者串通投标,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车某某1、车某某2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车某某1、车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车某某2是罪责刑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车某某1、车某某2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车某某1、车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车某某1、车某某2的辩护人辩称的二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并缴纳罚金,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已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车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练达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0131刑初52号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瞿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雪刚、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汪清华、李诺夫,被告人瞿某2及其辩护人杨劲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云0402刑初262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许某2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许某2,辩护人普安其、师本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川1827刑初22号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黄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兴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黄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
案??由 开设赌场 案??号 (2020)湘0424刑初250号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0204刑初254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2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陈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
案由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案号 (2021)豫1082刑初160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14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622刑初70号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豫0302刑初199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2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攀、王彩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甘1226刑初11号 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检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李艳明、刘晚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杨某1担任XX乡小麦村村支部书记期间,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72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陈尚真、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鲁1482刑初167号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二部刑诉〔2021〕Z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1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祖某某2、邵某某3、宋某某4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0)豫1722刑初796号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1、赵某某2、郑某3、常某某4、周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1及其辩护人刘路伟、被告人赵某某2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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