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329刑初204号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二部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史秀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石门镇大岱村会计,协助政府从事推广小麦、花生良种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万某(另案起诉)、王某(另案处理)以伪造良种供种清册,虚构良种交易的方式,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413478元,李某某个人获得25824元。
分述如下:
1、2011年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花生良种补贴资金47761元,李某某个人获得4968元。
2、2012年度小麦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24245元,李某某个人获得3856元。
3、2012年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21000元,李某某个人获得1200元。
4、2013年度小麦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22943元,李某某个人获得700元。
5、2013年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81711元,李某某个人获得4700元。
6、2014年度小麦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65305元,李某某个人获得2500元。
7、2014年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84301元,李某某个人获得4800元。
8、2015年度小麦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24212元,李某某个人获得700元。
9、2015年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李某某伙同万某、王某,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42000元,李某某个人获得2400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临沭县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时任大岱村党支部书记何某1、村委会主任李某1、村党支部委员、现金保管员刘某1等人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39.2203万元,其中23400元未遂,李某某个人分得34.09085万元。
分述如下:
1、2006年1月,大岱村村委会以本村村民李某名义贷款1万元,用于村集体使用,李某某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
2、2010年至2014年,李某某伙同何某1、李某1等人,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44000元,李某某分得7400元。
其中虚列的何某15900元、李某15900元、李某关5400元、张某云4200元、王某霞1000元、何某娟1000元侵占未遂。
3、2012年至2015年,李某某伙同刘某1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朱某武缴纳的村集体土地流转费29389元,李某某分得14694.5元(2019年10月,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已认定该起事实中的侵吞2515.5元,其中李某某分得1300元)。
另外,李某某还以虚列支付朱某武流转地青苗补偿款的方式,两次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855万元占为己有。
4、2016年2月,李某某采取虚列2015年度麦茬看护站岗巡逻用工支出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10800元。
5、2011年至2015年,李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上级拨付的卫生室建设省级补助款结余资金1774元。
6、2013年,李某宝流转承包大岱村土地444.47亩,其中村民责任田303.78亩,村集体土地140.69亩(该土地由大岱村村民承包,承包期还剩一年半左右),2013年至2014年,李某宝先后交给李某某两年的土地流转费共计902655元、青苗补偿款共计96886.9元,李某某均未在村集体入账。
在发放村集体土地流转款过程中,李某某仅向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村民发放了一年的土地流转款,剩余的140690元被其占为己有;
在发放青苗补助款过程中,李某某采取虚列大岱村村民李某跃青苗补偿款的方式,侵吞8000元。
7、2014年秋,王某军流转承包大岱村部分土地,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1000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王某军按照大岱村框算的279余亩的土地面积,缴纳了两年的土地流转费共计55.9万元,李某某未在村集体入账。
后经测量,王某军流转的实际土地面积为220亩,大岱村按照实际面积向相关村民发放了土地流转费44万元,剩余的土地流转费11.9万元被李某某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临沭县小麦、花生良种补贴供种清册、临沭县石门镇经管站记账凭证、个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万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职务侵占罪部分未遂;在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2、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临沭县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小麦、花生良种推广期间,伙同万某(另案起诉)、王某(另案处理)以伪造良种供种清册,虚构良种交易的方式,骗取国家良种补贴资金413478元,李某某个人获得25824元。
二、职务侵占的事实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临沭县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时任大岱村党支部书记何某1、村委会主任李某1、村党支部委员、现金保管员刘某1等人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39.2203万元,其中23400元未遂,李某某个人分得34.090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临沭县小麦、花生良种补贴供种清册、临沭县石门镇经管站记账凭证、个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万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宣告缓刑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并罚;职务侵占罪部分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刑初4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向飘退缴贪污的涉案赃款413478元,上缴国库;退缴职务侵占的涉案赃款366287.5元,依法发还临沭县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 马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孟凡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希
书 记 员 胡尊艳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桂1322刑初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622刑初70号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鲁1623刑初307号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德建、代理检察员牛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玉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0126刑初71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一部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瑞芳、书记员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林彝族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192刑初123号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21]Z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永伶、检察官助理白云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纪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赣1025刑初101号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元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元某某涉嫌其他贪污罪行,于2020年11月11日以乐检刑追诉[2020]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元某某患有严重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内0523刑初89号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多、检察员助理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东、吴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由 贪污受贿玩忽职守 案号 (2021)豫1082刑初160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一部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14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冀1024刑初286号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2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鄂1023刑初93号 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牛继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辽0281刑初289号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8]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及辩护人王绍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
案由 受贿 单位行贿 案号 (2019)辽0283刑初152号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清华、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庆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晓杰、代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12刑初98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9)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雷玉娟、检察官助理李镔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苏0382刑初537号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二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林、检察员杨安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贪污2017年至2019年,被告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03刑初599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三部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代理检察员温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苏0582刑初1057号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明君均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戴春燕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张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冀0823刑初155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儿子卢彦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浙0106刑初435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宏、检察官助理季青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王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16刑初3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启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827刑初262号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