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停运时间的确定?
杨光辉155644188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版)
【条文·释义·理由·实务】
奚晓明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一、确定合理停运损失的考虑因素
关于“停运损失”,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作限制,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人对如何合理地界定停运损失、避免道德风险提出了担心。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差别较大,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没有对停运损失的时间、范围作明确界定,仅是增加了“合理”的限制。
在具体适用本条过程中,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由法官酌定。要考虑的因素有:
(1)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或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支持。
P197-198
合同、侵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4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应列入赔偿
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赔偿多少则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大陆法一般把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英美法一般把损失分为预期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我国民法理论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致相当,并不是所谓的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因此本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下同)也没有采用间接损失这一概念。
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未来的,在本批复中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是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只是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扩大。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
【案情回顾】 张三在驾车行驶过程当中,虽然没有违章,但是因为与车内人员聊天分神,结果撞到一名未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李四,导致行人受伤住院。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向张三和李四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张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三不服此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要对此进行维权。那张三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 1、张三不能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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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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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338363A。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XX,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