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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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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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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2033号 原告:A,济宁市XX业主,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XX, 负责人:A,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A,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务, 本案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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