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一、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不同点:(1)功能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具有中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权能。其本质属于新诉,是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2033号 原告:A,济宁市XX业主,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XX, 负责人:A,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资中全新煤业有限公司、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资中全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阳,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田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耿XX、韩XX,被上诉人田X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与了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第三人张XX、王X、徐州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称,请求:1、撤销(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再审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当承包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应付工程款被保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往往会考虑基于工程款的实际归属与优先受偿权这两个理由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虽然司法观点中存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倾向,但经本文对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整理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理由均难以成立。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出路在于,通过另案诉讼以确认应得工程款金额并同时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然后基于诉讼结果参与执行分配。实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
——(2020)最高法民终1026号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某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虚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行为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类型的分析,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赔偿责任、代位权诉讼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并提出该类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范围等具体措施建议。关键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公司人格否认、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 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
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
执行异议无疑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此而衍生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是给人一种难以把握的感觉。总体而言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类,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原则上不会产生执行异议之诉,但有两个例外,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总体框架呈现出来,便于大家
一文了解: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大竹律师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1)路径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
原创: 任容庆 审判研究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案外人以不动产一般买受人的身份向法院诉请排除抵押权人针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此时,关于法律适用的选择、抵押权是否因抵押人同意转让而消灭,以及如何认定买受人对于不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当前司法裁判中均存在争议。 ▽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2日下午,“天倪讲堂”牛年第四讲开讲,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兰欢律师受“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的邀请担任本期讲师,为多名省内外律师同仁及全所数十位律师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类型化与办理思路”的专题分享。主讲人:兰欢律师 天倪律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天倪讲堂负责人李育新律师开场致辞欢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姜若安律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詹长流律师等律师同仁参加本期天倪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