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20)鄂01民终21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城XX公司XXXX公司辩称:XXXX公司既是本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亦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我方认为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2、我方认为既然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赔范围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既包括交强险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变出其主要义务的条款,也未尽到提示高义务,应属无效。3、我方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雇主责任赔偿纠纷,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即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他都应当承担雇主责任。4、医疗费的金额在一审法院审理的14438号案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清楚,该案属于生效判决,其认定的事实本案中应当采纳。
5、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平安保险上海XX所述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直接损失是包括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合同对间接损失的范围没有做任何约定,应当认定为上述费用属于直接损失。
XX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平安保险上海XX支付XXXX公司保险金117,269.5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7,269.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平安保险上海XX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民终7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十二分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经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上诉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事实和理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许某、陆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陆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东兴市XX(红木产业临时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338363A。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XX,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律师观点分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数额较大,若仅按照正常思路,判决归用工方承担,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在经过多次查询资料以及到相关单位调查,最终将发包方过错问题予以证明,发包方承担过错。又查明用工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要求用工方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使当事人的损失真正得到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XX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XX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由XX公司承担本诉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X,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XX公司粮道街房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X。法定代表人:吴XX,该房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湖北XX律师。委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女,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XX,广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XX。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辽宁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X,辽宁XX律师。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X)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2018)冀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XX市***。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XX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陈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陈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被上诉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钟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XX、陈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前期物业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上诉人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龙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B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旗下的直播平台知名的网路直播平台,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网络直播互动平台,乙方是一名具有直播及解说特长,有志于长期在直播平台上发展,逐步提升直播及解说水平的甲方签约主播;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其遵照甲方平台规则,运营直播平台的指定频道;乙方将甲方的直播平台作为乙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矫XX因与被上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矫X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矫XX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应于每月3日前支付矫XX租赁费4900元,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邢XX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取得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