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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武汉XX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中国XX公司、武汉XX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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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20)鄂01民终21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城XX公司XXXX公司辩称:XXXX公司既是本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亦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我方认为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2、我方认为既然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赔范围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既包括交强险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变出其主要义务的条款,也未尽到提示高义务,应属无效。3、我方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雇主责任赔偿纠纷,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即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他都应当承担雇主责任。4、医疗费的金额在一审法院审理的14438号案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清楚,该案属于生效判决,其认定的事实本案中应当采纳。

5、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平安保险上海XX所述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直接损失是包括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合同对间接损失的范围没有做任何约定,应当认定为上述费用属于直接损失。

XX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平安保险上海XX支付XXXX公司保险金117,269.5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7,269.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平安保险上海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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