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许某、陆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陆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3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3、崔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民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豫052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胡悦,原审被告崔某、李某3及其代理人张晓雨、和萌萌,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上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1、案情概括本案是一个被拆迁当事人陈某想借拆迁政策多拿多要,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本案中,梁晓沛代理某开发公司,积极向法院举证,向法院提交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可以确认某开发公司系包括涉案201号房屋在内的丰台区×××5、6单元房屋的搬迁人。依据2013年8月28日,陈某与空军装备研究院导弹技术勤务研究所签订的《腾退住房协议书》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陈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陈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被上诉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编号:(2020)鄂01民终21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城XX公司XXXX公司辩称:XXXX公司既是本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亦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我方认为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2、我方认为既然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赔范围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既包括交强险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B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旗下的直播平台知名的网路直播平台,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网络直播互动平台,乙方是一名具有直播及解说特长,有志于长期在直播平台上发展,逐步提升直播及解说水平的甲方签约主播;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其遵照甲方平台规则,运营直播平台的指定频道;乙方将甲方的直播平台作为乙
律师观点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东兴市XX(红木产业临时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杜XX因与被上诉人汪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汪X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汪XX承担。事实和理由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杨XX、段XX、杨XX、杨XX、杨XX因与被上诉人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XX、段XX、杨XX、杨XX、杨X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珠海市XX××号房屋(《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上诉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事实和理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卢XX因与被上诉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张XX,被上诉人杜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白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县人民医院、陈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医院,住所广西##县##镇。法定代表人:余院长,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医生,该医院产科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2016年生,汉族,住广西##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父亲),男,住广西##县。法定代理人:范某(系陈某1母亲),女,住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北京人保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8年9月25日,被告戚某驾驶京P×××××号车辆在1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
李某、上海某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兰州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诉讼代理人王月月,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X,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景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