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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北京丽泽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陈某与北京丽泽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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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概括

本案是一个被拆迁当事人陈某想借拆迁政策多拿多要,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

本案中,梁晓沛代理某开发公司,积极向法院举证,向法院提交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可以确认某开发公司系包括涉案201号房屋在内的丰台区×××5、6单元房屋的搬迁人。

依据2013年8月28日,陈某与空军装备研究院导弹技术勤务研究所签订的《腾退住房协议书》及陈某签字确认的《承诺书》可以认定陈某知晓搬迁事宜,庭审中陈某虽认为《腾退住房协议书》、《承诺书》系被迫所签且内容违反政策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陈某自述《腾退住房协议书》、《承诺书》中涉及的青塔住房已经购买并入住,故法院认定《腾退住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承诺书》系陈某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按照约定时间腾退201号房屋。

现陈某直至2018年7月13日仍未腾退房屋,某开发公司对201号房屋进行拆除并无过错,对此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陈某要求某开发公司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某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对方并非陈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陈某要求某开发公司赔偿家庭生活用品损失共计200240元的诉讼请求,因某开发公司拆迁201号房屋并未侵权,且结合陈某分别于2018年7月、8月、9月拍摄的视频可见其于拆迁后数月内均未搬走自己物品,故某开发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各自提交的照片、视频显示,某开发公司拆迁房屋时将陈某家中物品搬至楼下空地等行为确有不妥,故法院认为某开发公司应对陈某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金额酌定为5000元。

 

3、律师建议

近几年的城中村拆迁确实成就了一大批百万元户,但是如果太贪心,超过法律的边界,即使打官司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梁晓沛律师代理拆迁公司,通过积极保存、整理证据,开庭时积极举证,帮助该公司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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