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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XXXXXXXXX、李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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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XXXXXXXXX、李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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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玲,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上诉请求:

1、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李某、陈某、李某辩称,一、被答辩人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少分一人份是公认事实。被答辩人在一审及二审上诉状中都明确承认没有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对“独生子女家庭”没有多分一人份。不单答辩人没有分,全组的独生子女家庭都没有分。被答辩人不作为,损害了答辩人正当合法的权益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基于此,做出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判决是正确的。二、被答辩人分配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而且内容与法律违背,本身就先天不合法。因此,其强调所谓“民意”不同意分配不能成立。按照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少数服从多数,即使多数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少数人也都要服从的。这本身就是谬论!况且被答辩人所谓的“多数人”是哪些人?是全体村民吗?至今连一个合法的形式都不具备。三、被答辩人不多分一人份的理由从客观事实来讲更不公平。答辩人20年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孩子,是以损失劳动生产力为代价,因此国家政策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相关福利补偿,而那些没有计划生育生了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增加了劳动生产力,当年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分配已经比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了土地,在按“田五”分配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比其他家庭少分。如今按照“人五”分配征地补偿,那些当年没有遵守计划生育的家庭,因为家庭人口多又必然多分,而当年那些独生子女家庭,因为遵守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孩子,在田五人五分配时反而都是少分,这本身就是客观上的不公平。而被答辩人现在违背法律规定,剥夺独生子女家庭的“多分一人份”的权利,更是加剧了不公平。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对上位法下位法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作为答辩人合法权益的来源,被一审法院支持是正确的。村民自治与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应有权利并不冲突。《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及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所以,村民自治不是挡箭牌,村民自治也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能损害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原审判决XXX补发42185元征地补偿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是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XXX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全体村民对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的机构,与村民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故XXX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该案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李某一家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同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下位法并没有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一家作为独生子女家庭,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在征地补偿时多分一人份的补偿款,而XXX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其作出的分配方案明显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XXX按“人五”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时,人均分得42815元。故,原审法院判决XXX补发被上诉人李某一家42185元征地补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XXXXX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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