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段XX、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被上诉人小辛庄村委法定代表人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被上诉人段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X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未经传唤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上诉人也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依村委的申请追加上诉人为被告程序错误。上诉人与段XX之间并非合作关系。一审系经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裁判结果,若发回重审,应当指令其他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小辛庄村委答辩称:一审送达合法,被上诉人作为被告可以追加上诉人作为被告。段XX与王X之间应当系买卖关系,所有损失都应当由王X承担。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程序不属于严重违法,不需发回重审,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段XX答辩称:段XX与王X均是村委雇佣人员,不认可合作关系。原生效判决村委承担70%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与之前生效判决不同。 被上诉人段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以上共计25000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行计算。当庭变更诉请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842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720元、出院后护理费28105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宿费1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根据政府关于“五道五治”精神要求,被告小辛庄村委需对榆黄线两边道路扩宽范围内树木进行砍伐。为完成上述工作要求,被告小辛庄村委于2016年12月25日与原告段XX就上述砍伐工作签订了《安全砍伐树木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小辛庄村村届范围内榆黄线两侧道路扩宽范围内树木进行砍伐,设备自备,并约定原告保证砍伐工程安全,严格按操作安全工作进行。被告不承担一切在砍伐作业过程中的损伤伤害事故,不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负责办理有关砍伐手续等。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在砍伐完成后,负责出售砍伐下来的树木,并按照每棵树木50元的标准向被告小辛庄村委支付树款。此后,原告段XX为完成砍伐工作,找到被告王X一起进行该项工作,并约定由王X另外组织几个工人与原告一起进行树木砍伐,在树木出售后结算报酬。砍伐工作于2016年12月28日左右开始,2016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王X在砍伐树木过程中,树木倾倒时将附近电线杆带倒后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入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救治,经住院治疗,于2017年1月13日转至山西大医院治疗,后又于2017年1月25日转回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17年2月27日出院,上述期间共住院60日。后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做出(2017)晋041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小辛庄村委向原告段XX支付113041.65元。此后,被告小辛庄村委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做出(2018)晋04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原告就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2018年11月5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截瘫构成一级伤残。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被告小辛庄村委的申请追加王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为原告段XX与被告小辛庄村委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双方系雇佣法律关系,被告则主张系买卖合同关系。综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第一,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员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雇员工作方式要听命于雇主的指挥和分配。本案中,被告小辛庄村委将伐木任务交给原告段XX后,对原告具体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均没有进行要求,每天几点钟开始伐木、几点结束、伐木的具体方位顺序、如何操作、树木如何处理均由原告自行决定;第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期向雇员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由被告小辛庄村委向原告定期发放报酬,而是约定在伐木工作任务完成后,所砍伐的树木由原告出售,所得树木款由原告支配,原告按照每棵树50元标准向被告小辛庄村委支付树款即可,也就是说原告的报酬是在其完成伐木任务后才能获得,且所获得的是出售树木款与其向被告村委交纳的树木款之间的差价,是一次性的;第三、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本案被告小辛庄村委是因为上级政府扩宽道路的要求需要清理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因此其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本意是要求原告完成将约定范围内树木砍伐并处理干净所涉路面的任务,这种工作成果才是被告的合同目的;第四、如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务雇员数量不足,常理上应由雇主再行雇佣其他雇员共同完成,但本案中,原告段XX自行联系被告王X,并由王X联系其他几个工人来完成工作任务。故综合以上事实,本案原告与被告小辛庄村委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被告小辛庄村委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卖方的主要目的为出售物品以获得价款,而买方的主要目的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从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首先,被告小辛庄村委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完成上级要求的砍伐并清理道路两旁树木的工作任务,而并非出售树木获取价款,原告伐树后向其支付的“价款”也远远低于树木市场价格;其次,原告段XX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取得树木的所有权,而是以代村委完成伐木任务并将树木清理等任务,而获得出售树木的权利,在出售后,仅需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向村委交回一定“树款”而获得报酬;第三、树木并非像买卖合同关系中由所有权一方交付给对方,而是需原告付出一定的劳动才能取得,究其实质,原告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报酬其实是原告完成砍树、清理及出售等工作成果的对价,故双方并不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审认为,本案原告段XX按照被告小辛庄村委的要求完成伐木、清理等工作并将上述工作成果交付,而取得将上述树木出售并获取大部分价款作为报酬的权利,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综合考察,本案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即本案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小辛庄村委签订的《安全砍伐树木协议书》中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被告小辛庄村委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树木采伐工作是一项具有一定专业性及危险性的工作,特别是在本案中,需采伐的的树木位××村民住宅相邻,因此该项工作所需要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被告小辛庄村委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其在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时理应选用具备采伐工作专业技术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但被告小辛庄村委在选任原告作为此项工作的承揽人之前,对原告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并未进行过专门考察,故其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其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是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王X系由原告组织与原告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被告小辛庄村委虽主张被告王X与原告段XX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身主张,本院综合原告陈述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认为,一方面,原告段XX与被告王X双方以往也曾有过一方接受承揽工作任务后约对方一起完成的情况,这个是相互的,而非单向的;第二、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一方给另一方按天计酬的情况,原告与王X的报酬均是在工作任务完成树木出售后才能取得,且根据以往惯例,双方就共同完成树木采伐后树木由何方处理并不固定;第三、王X组织的共同采伐的其他人员并未与原告段XX直接建立雇佣关系;综上,在案涉承揽活动中,原告段XX与被告王X双方应是双方各自负责部分工作任务、在承揽活动完成后共同分配利益的关系,故原告段XX与王X应属于一种合作关系。而就双方的具体分工,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伐木工具是由被告王X准备,且其还组织了工人,在原告段XX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王X直接组织人员进行采伐,故具体采伐工作的实施应属被告王X的分工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树木采伐工作应属于一种危险程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尤其在人员、障碍物等较为复杂的场所伐树,行为人更需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伐木前,不但要划出警戒范围,避免人员误入;还应有专人指挥,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木的倒向。被告王X作为伐木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在实际采伐过程中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树木倾倒将其他建筑物带倒最终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王X在其中存在过错,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段XX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日其既未直接参加采伐操作的具体工作,也未担任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因此,其应尽量避免在现场采伐工作区域停留,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工作区,也应穿戴安全帽、防护服等劳动保护装备,但原告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人身损害损失的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予以确定,损失范围及数额具体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业户籍,故本项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和结合伤残等级计算,为384240元;
2、护理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员人数的相关意见,故按照一人计算,数额标准原告要求参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未超出法定标准,一审予以准许,日标准应为105.6元,计算期间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五年计1885日,经计算,本项为199056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000元,符合法定标准,一审予以确认。
4、营养费,应按每日50元的标准计算,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医嘱,计算期间确定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0日,经计算为4500元。
5、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原告住院、转院的事实,并结合住院病历上显示的原告伤情,确定其在转院过程中需乘坐的适宜交通工具,酌情认定为2000元。
6、误工费,因原告就其收入减少未能提供明确证据,原告主张参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42元计算,未超出合理标准,一审予以准许,误工期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675天,本项结合原告主张确定为9585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一审予以支持。
8、鉴定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对其数额无法确定,故不予支持。
9、住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数额较大,若仅按照正常思路,判决归用工方承担,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在经过多次查询资料以及到相关单位调查,最终将发包方过错问题予以证明,发包方承担过错。又查明用工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要求用工方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使当事人的损失真正得到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马XX、侯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段XX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被告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王XX,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XXX第二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矫XX因与被上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矫X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矫XX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应于每月3日前支付矫XX租赁费4900元,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朱XX、临武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律师观点分析段XX因与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齐XX一审诉称:其授权委托马XX出售自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万科蓝山XX房屋一套,2015年9月10日,段XX、马XX、梁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其对马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本案案涉房屋的事项知情并同意,随即马X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杨XX、段XX、杨XX、杨XX、杨XX因与被上诉人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XX、段XX、杨XX、杨XX、杨X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珠海市XX××号房屋(《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上诉人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XX负担。事实和理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陈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陈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被上诉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钟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XX、陈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前期物业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编号:(2020)鄂01民终21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城XX公司XXXX公司辩称:XXXX公司既是本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亦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我方认为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2、我方认为既然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赔范围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既包括交强险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上诉人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龙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福建省上杭县XX民事判决书(20××)闽××××民初××××号原告:傅××,女,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廖××,男,1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福建XX实习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原审第三人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