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马XX、侯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XX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是错误的,理由是,本次打架事故是被上诉人挑起的,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打伤,派出所拘留了被上诉人,虽然对上诉人进行了罚款,但由于上诉人不服,公安机关并未实际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因此,一审法院不应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应依法让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打架和上诉人的脑梗死之间的参与度鉴定申请书,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做出了本案判决,属于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鉴定申请。综上,一审法院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马XX辩称,纠纷不是被上诉人挑起的,派出所有记录,上诉人的鉴定超过了鉴定时间。侯XX辩称,这是拉菜引起的纠纷,马XX见了被上诉人就骂,因为她骂被上诉人两个人就闹了起来,这事不赖被上诉人,是马XX挑起的事。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885.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在冠县集市上,大万善村村民马XX因故与本村村民马XX、侯XX进行相互殴打,致原告马XX受伤在冠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7287.03元。2018年5月30日冠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原告马XX处以罚款500元、对被告马XX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对被告侯XX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马XX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1日,冠县人民政府作出冠政复决字(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冠县公安局对原告马XX的处罚决定。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至15953.25元,但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另查明:2017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18元,2017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342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殴打致受伤,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安部门对原、被告均处以行政处罚,可以认定原、被告系互相殴打,由此可见原告对于自己的损伤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对原、被告双方的处罚,结合原告受伤的事实,认为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原告自己承担50%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诉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剔除。一、医疗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在冠县中心医院的治疗经过及花费均予认定,因此对于原告在该医院的医疗费支出7287.03元予以认可。二、误工费。原告在冠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其误工费损失为(15118元÷365+10342元÷365)×13天=906.75元。三、护理费。原告的护理人员马XX的护理费损失为(15118元÷365+10342元÷365)×13天=906.75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1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13天=390元。五、交通费。原告就其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万善到冠县中心医院的交通票据予以证明,但原告存在就医的客观事实,原告的交通费损失酌定为100元为宜。综上所述,原告一方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287.03元、误工费906.75元、护理费90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590.53元。由被告马XX、侯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9590.53÷2=4795.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马XX、侯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马XX各项损失共计4795.27元。二、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XX、侯XX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认为上诉人马XX对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判决被上诉人马XX、侯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马XX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冠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冠县公安局作出的(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马XX仅以自己未向冠县公安局交纳罚款为由,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减轻二被上诉人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马XX虽然在一审时申请司法鉴定,但又撤回了申请,一审法院未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是上诉人马XX放弃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致,马XX二审又依此为由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马XX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数额较大,若仅按照正常思路,判决归用工方承担,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在经过多次查询资料以及到相关单位调查,最终将发包方过错问题予以证明,发包方承担过错。又查明用工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要求用工方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问题,使当事人的损失真正得到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段XX、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被上诉人小辛庄村委法定代表人散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被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段XX与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被告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王XX,被告小辛庄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上诉人毛义因与上诉人奉化市恒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0月初,原告向被告承租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1055号的房屋,双方签订《租房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XXX第二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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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陈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黄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通知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上诉人陈XX、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被上诉人黄XX、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钟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XX、陈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XX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前期物业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编号:(2020)鄂01民终21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城XX公司XXXX公司辩称:XXXX公司既是本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亦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我方认为其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2、我方认为既然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赔范围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既包括交强险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上诉人黄XX因与上诉人临高县临城镇龙跃村委会龙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龙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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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民终7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十二分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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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邢XX因与被上诉人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韩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6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邢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取得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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