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被告邓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邓某2由原告抚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瑞昌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一子邓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真挚的感情,且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自2019年年初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邓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1.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而是因为讨生活两人均在外务工。
2.小孩尚小,为了他的健康成长。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瑞昌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邓某2。
婚后两人缺乏沟通,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育有子女,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包容和忍让,多为子女的利益着想,加强沟通。
虽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继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北京人保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8年9月25日,被告戚某驾驶京P×××××号车辆在1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为亲兄弟。1970年,原、被告之父赵XX在营里乡南XX修建自己的院落一处(北房5间,但地基为6间),1987年赵XX获得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号45-0688)。2004年赵XX去世,上述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原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李X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原X在闲鱼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曾XX与被告刘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XX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本案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反诉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是代持原告200万元的股份,其按照约定履行了代持义务,并按约定将200万元的股权款打给了原告认可的公司,后来又将200万股权款置换到另一家公司;2.根据原告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以及我方提交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同时能够证明原告至今仍拖欠被告100万元的股权代持款,此1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3.该案案由应该是股权纠纷,不属于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自2013年起将马桥镇所属部分村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给原告。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状况按700元至900元每亩不等。被告经核算后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及2018年3月26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戴X诉被告李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法定代理人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纹身费用2000元;2、被告赔偿清洗费用1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1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娄底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聂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简某,男,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邓某、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余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海事法院依据(2017)桂72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1、案情概括本案是一个被拆迁当事人陈某想借拆迁政策多拿多要,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故事。 2、梁晓沛律师点评本案中,梁晓沛代理某开发公司,积极向法院举证,向法院提交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可以确认某开发公司系包括涉案201号房屋在内的丰台区×××5、6单元房屋的搬迁人。依据2013年8月28日,陈某与空军装备研究院导弹技术勤务研究所签订的《腾退住房协议书》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某1,宋某某,王某友,王某慧,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菊律师。 原告赵某1、宋某某、王某友、王某慧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6742.62元/年×20年=534852.40元、丧葬费53094.00元/年÷2=26547.00元、交通费共5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72058.80元〔其中,长子王某友19201.68元/年×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廖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同业拆借 | 反诉 | 扩大损失 | 解除合同 | 迟延付款 | 诉讼代理人 | 工程施工 | 施工资质 | 可撤销合同 | 赔偿款原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伟川,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