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发,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简某,男,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邓某、简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熊洪发,被告邓某、简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简某某系朋友关系,简某某与被告邓某系夫妻关系,简某某与被告邓某育有儿子被告简某1、女儿简某2。
2014年2月19日,简某某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5向简某某(账户:62×××47)转账500万元。
借款后,简某某及被告邓某陆续向原告转款540.3143万元。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简某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结算,由简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7年10月16日,简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1向简某某(账户:62×××56)转账280万元,由简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
此后,简某某及被告邓某、简某未再向原告归还借款。 2018年12月2日,简某某因病去世。原告找到被告邓某、简某,被告邓某、简某于2019年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明某某借原告肆佰万及利息壹佰万,愿以简某某、简某名下相关房产、店面进行偿还。
后原告未按照承诺书履行,庭审中,原告亦不主张按照承诺书履行。 被继承人简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邓某、儿子简某、女儿简丹。
庭审过程中,被告简某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简某某遗产声明书,原告自愿放弃要求简丹承担责任,亦确认简某某去世后被告简某未继承相关遗产。
现查明登记在简某某个人名下的房产有:位于奉新县新吴大道(恒昌花苑小区)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20110877-××2),位于冯川镇奉新大道1层1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1××16),位于奉新县冯川镇迎宾路第壹层1号、2号、3号、4号、5号、6号的房屋,位于冯川镇奉新大道的房屋,位于冯川镇迎宾路2层、3层的房屋,位于冯川镇建设南路第一层的房屋,位于冯川镇建设南路2层的房屋等。
2019年6月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简某某、邓某、简某的银行存款552931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法院依法作出(2019)赣092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在继承简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1332444.4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0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3983.92元,由被告邓某负担5152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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