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被告廖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原、被告系同母异父的亲兄弟,相互之间应以谦让、豁达的心态处理相关家庭事务,以创建和谐家庭。本案原告主张涉案水田系由其管理使用,被告行使了侵权行为,故诉请要求排除妨碍,返还水田,但其提供的廖遗建和廖家居的证明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虽然被告认可土地系置换而来,但并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且证人未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询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现双方均主张对该标的物享有管理使用权,却均未申请相关部门登记在册,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供的《调解终结书》及户口薄亦无法认定该水田的承包经营权系归其管理使用,且该水田现并未种植有农作物。
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排除妨碍,返还水田的诉讼请求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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