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XX,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 被告:邹X培,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乔XX与被告邹X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份,原告的儿子乔X与兴化市海南XX女青年阮X认识并开始恋爱。
2019年1月7日阮X的爷爷以防止乔X以后不跟阮X谈恋爱为由,要求原告拿出5万元保证金押在被告处,原告出于乔X和阮X感情尚可,避免阮X家人来闹事的考虑,不得已于2019年1月8日向亲戚借款50000元汇至被告提供的邹X业的中国XX银行帐户内(账号为62×××75)。
但此后不久,阮X并与原告的儿子乔X断绝联系,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邹X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原告的儿子乔X与阮X认识并开始恋爱,2019年1月7日阮X的爷爷阮X寿、奶奶和母亲一起找到原告家,并在原告家中吵闹,原告请同事征XX、邻居刘X协调,阮X寿提出要求原告家拿100000元作为保证金,如果阮X以后不跟乔X谈恋爱,该款项返还原告,如果乔X不和阮X谈,该款项就归阮X,如果两个小孩结婚,该款项一分不少带至原告家。
后经调解,双方达一致,保证金数额降为50000元,该款项放在中间人邹X培(阮X寿朋友)处。第二天,按照约定,原告从其本人银行卡上将50000元汇至卡号为62×××75中国XX银行帐户内(该银行卡户名为邹X业,实际持有及使用人为邹X培)。
原告称阮X当天被妈妈带至上海后不久,就将乔X微信及电话全部拉黑,双方即无来往。 庭审后,本院与被告邹X培电话联系,其称收到乔XX转账50000元属实,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后,其就找阮X寿,要阮X寿到法院讲清楚,但阮X寿不肯,为此还到派出所几趟。
至于两个小孩什么情况其不知道。如果法院判下来,其就去找阮X寿。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人征XX、刘X当庭所作证词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邹X培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讼争之款,故该款项应返还原告乔XX;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邹X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X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XX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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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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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8.5元、后期治疗费430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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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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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马小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 号: (2020)冀0321民初1206号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321民初1206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原告XX与被告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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