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魏XX与兰XX、魏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524民初260号原告魏XX,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教师。
委托代理人周XX,甘肃XX律师XXX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兰XX,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武山县地税局职工。
被告魏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居民。原告魏XX诉被告兰XX、魏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车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兰XX、魏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魏XX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为一嫂姑及二兄妹关系,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依法受赠取得坐落于武山县城关XX的武集用(2004)第010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两被告趁原告赴外地工作之际,突然于2015年强行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搭建简易住房,后又将部分简易住房拆除,开始正式建造房屋。
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原告合法拥有的该宅基地使用权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被告兰XX、魏X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魏XX出嫁已20年,经常在外地,很少回家看望自己的父母,也对自己的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
被告魏X的父亲魏XX有病住院时原告魏XX都没有照顾过,医药费等生活费用都是由魏X一个人承担。至于在赠予协议上签字时,被告魏X并没有看协议书的内容,而被告兰XX对此份赠予协议也不知情,因此两被告认为原告魏XX是靠欺诈的手段得到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坚决不让。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XX与被告兰XX系姑嫂关系,与被告魏X系兄妹关系。原告魏XX和被告魏X的父亲魏XX于2013年7月8日书写赠予协议,明确将本人名下位于武山县城关XX136.5平方米的宅基地赠予小女儿魏XX,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武集用2004第01044号。
该协议上被告魏X、魏X写有“放弃继承”的内容并签名。原告魏XX于2013年7月25日在武山县国土资源局将本宗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
两被告于2015年10月在该土地上开始修建房屋,至2016年3月上旬完工,总共修建7间平房(包括厕所在内),所有房顶用彩钢搭建,并有院墙。
期间原告打电话阻止被告修建,并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并于同日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在原告提供担保后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甘0524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两被告停止在该宅基地上的修建行为。
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兰XX、魏X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武集用(2004)第0104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父亲魏XX书写的赠予协议及两被告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魏XX依据其父亲2013年7月8日书写的赠予协议,于2013年7月25日在武山县国土资源局将武集用(2004)第010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自己,可以认定原告魏XX是该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宗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二被告关于原告系靠欺骗手段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辩解,因被告魏X不但在其父书写的赠予协议上签了名,而且还写有“放弃继承”的内容,证明其对赠予协议的内容完全知情;
且原告已经在武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该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系靠欺骗手段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XX、魏X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停止对武集用(2004)第010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兰XX、魏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车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孟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为亲兄弟。1970年,原、被告之父赵XX在营里乡南XX修建自己的院落一处(北房5间,但地基为6间),1987年赵XX获得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号45-0688)。2004年赵XX去世,上述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孝友、鲁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商初字第06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友,居民, 被告鲁守荣,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本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处理各项目投资事宜。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9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94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自行操作投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及各项目投资金额均未告知原告,原告曾多次询问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盈亏状况,被告却置之不理。2021年8月20日,被告直接拒绝告知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廖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律师,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慈,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告廖某与被告廖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陈X、吕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第三人陈X、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田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同业拆借 | 反诉 | 扩大损失 | 解除合同 | 迟延付款 | 诉讼代理人 | 工程施工 | 施工资质 | 可撤销合同 | 赔偿款原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伟川,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汪XX与被告余XX追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XX诉称,被告余XX系死者王XX的妻子。2011年1月1日,王XX因经营需要向王XX借款5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王
律师观点分析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向XX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8元,并按应缴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X系XX物业公司管理的XX小区业主。XX物业公司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了《XX小区1、2、3、4号楼物业委托代管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罗XX,女,被告:涂xx,男,第三人:杭州xx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xx店铺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人民币347864元。后双方又于2018年3月6日签订《店面转让补充协议》,约定:1、被告同意以货品5折返货的形式,提前核销35%木柜/亚格力的费用,金额为15000元;2、原告同意2018年3月5日至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平安XX因与被告姚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07月03日的逾期利息4,117.32元、罚息107.67元、贷款本金85,185.91元;(前述金额合计89,410.9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以欠付的贷款本金85,185.9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99%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07月04日起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孔X,上海XX律师。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峻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X到庭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XX与被告王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693138.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
律师观点分析A、B等与唐山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北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A,男,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A,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唐山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唐山市XX医院, 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与被告任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周X,女,2011年3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爱X,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蒋月X,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