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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林某某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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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林某某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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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本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处理各项目投资事宜。

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9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94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自行操作投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及各项目投资金额均未告知原告,原告曾多次询问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盈亏状况,被告却置之不理。

2021年8月20日,被告直接拒绝告知原告投资项目的具体事宜,同时,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同意将原告投资的全部款项退回,后被告陆续退回总计15400元的投资款,尚欠74000元本金未退返。

随后,原告陈某某委托万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万律师代理原告,并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作为证据于当庭出示。

审理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退回投资款项事宜,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74 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以3. 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北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29元,由被告负担。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投资的具体情况以及投资款的具体去向,并将所得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在受托人未尽到受托人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解除事实的委托投资合同关系,退回全部投资款。

且在该案中,受托人(被告)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承诺要将款项全部退回,则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将全部款项退回,未按时退回的,应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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