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本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处理各项目投资事宜。
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9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94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自行操作投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及各项目投资金额均未告知原告,原告曾多次询问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盈亏状况,被告却置之不理。
2021年8月20日,被告直接拒绝告知原告投资项目的具体事宜,同时,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同意将原告投资的全部款项退回,后被告陆续退回总计15400元的投资款,尚欠74000元本金未退返。
随后,原告陈某某委托万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万律师代理原告,并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作为证据于当庭出示。
审理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退回投资款项事宜,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74 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以3. 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北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29元,由被告负担。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投资的具体情况以及投资款的具体去向,并将所得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在受托人未尽到受托人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求解除事实的委托投资合同关系,退回全部投资款。
且在该案中,受托人(被告)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承诺要将款项全部退回,则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将全部款项退回,未按时退回的,应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青岛某某某某科技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1MA3C6UNP9K。法定代表人:刘某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XXX律师。被告:青岛某某缘塑料制品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云汉路(胶州湾工业园一区4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
律师观点分析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向XX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8元,并按应缴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X系XX物业公司管理的XX小区业主。XX物业公司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了《XX小区1、2、3、4号楼物业委托代管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平安XX因与被告姚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07月03日的逾期利息4,117.32元、罚息107.67元、贷款本金85,185.91元;(前述金额合计89,410.9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以欠付的贷款本金85,185.9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99%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07月04日起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孔X,上海XX律师。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峻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X到庭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XX与被告王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693138.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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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同业拆借 | 反诉 | 扩大损失 | 解除合同 | 迟延付款 | 诉讼代理人 | 工程施工 | 施工资质 | 可撤销合同 | 赔偿款原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伟川,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余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海海事法院依据(2017)桂72民初3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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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 号: (2020)冀0321民初1206号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321民初1206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原告XX与被告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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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