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X将其位于西安市高新XX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42平方米出卖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额购房款。后得知,该房屋为冯XX所有,只是挂在张X名下,已支付的购房款也通过中介XX公司支付给了冯XX。
此后双方找到房屋开发公司进行变更网签,网签合同显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8.97平方米,与《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3.03平方米。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X、冯XX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3%以内房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42.56元。
双倍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3%以外房款42142.9元,合计57488.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冯XX辩称:如果买方没有看抵房协议书,买方可以买此房吗?
抵房协议书上写明平方,为什么不按照上面的面积写上去呢?被告多套房都是一口价成交的。房屋面积的事情不是被告的过错,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被告给中介说的就是:这套房子被告不管中介怎么卖,被告最后只要50万元。
房屋面积是中介弄错了,应该由中介承担责任。对合同的质证:合同并非是张X本人签署的,属于无效合同。被告这个合同上有更改,中介方吴XX知晓,请看清楚。
被告认为对方没事做,无理取闹。如果不要房,可以退还给被告。被告愿意收回房屋。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XX公司述称,双方买房的时候,原告也是为了给孩子上学买房,根本没有涉及房子的面积问题,而且如果房屋面积大了,原告是否给被告要补房款呢?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张X处购买位于西安市高新XXXX路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42平米。
房屋成交价格500000元,该价款包含更名费。原告应于2018年5月8日向被告张X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上述款项和剩余购房款共计50万元双方于网签当日存入房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在网签当日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双方在2018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冯XX支付了购房款。原告、被告冯XX及第三人均确认涉案房屋实际为被告冯XX所有,系被告冯XX取得的工程抵账房,仅以被告张X名义和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随后通过更名的方式让原告和地产公司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
另查明,原告与西安市XX公司签订备案号为X190XXXX523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东尚蜂鸟小区第5幢1单元2层1020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8.97平米。
该合同附件二第二条约定纳入分摊的共用部位以本合同预测面积报告测算时分摊的部位为准;未纳入分摊的共用部位以本合同预测面积报告测算时未分摊的部位为准。
第二、1、(3)条约定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为原则;具体数值以政府授权的西安房产测量事务所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并由其负责解释。
原告主张《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房屋建筑面积约定不一致,故而形成本诉。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房屋建筑面积为38.97平米,与被告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的42平米不一致,原告应就涉案房屋的实测面积是38.97平米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所依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二对房屋分摊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约定可以得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预测面积,并非实际测量面积,实测面积应以合同约定的西安房地产测量所出具的实测面积结果予以认定,原告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预测面积主张被告支付面积差额房款、利息及双倍返还购房面积误差3%以外的房款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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