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与姚芸、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8民初4724号 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现有,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姚芸, 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更名前为沧浪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xxx号桐泾商务广场三楼, 经营者:顾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飙,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合苏州公司)与被告姚芸、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以下简称为宝马会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合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现有、被告姚芸、被告宝马会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钟敏、杨小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合苏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所欠租金、税金2951340元并支付滞纳金(分别以2403645、570595为本金,从2015年2月16日、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苏州市解放东路xxx号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的商场三楼的商铺作为KTV类娱乐场所,商铺的建筑面积为557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商铺租金、税金等费用分十次支付,具体的租金、税金数额及支付时间在合同中均作为详细约定,并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各项费用,原告有权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商铺,被告却未能按约全额支付租金等合同费用,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姚芸辩称:1、我没有参与场所的经营和管理,所有的事我都不清楚,2、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质上属于违约金,原告按日千分之三进行主张,明显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法院调整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被告宝马会娱乐城辩称:1、被告宝马会娱乐城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铺租赁合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合同的合同主体是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而该合同主体已于2012年9月7日注销,顾建敏并非被告宝马会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其对涉案情况不清楚,该合同对被告宝马会娱乐城无约束力,2、原告不是税收部门,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税金,3、顾建敏在整理姚小敏的遗物时,发现在2015年3月1日后已经向原告支付租金至少1341000元,4、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质上属于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进行主张,明显高于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法院调整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个体工商户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的登记经营者为被告姚芸,经营范围及方式为KTV等,后该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9月7日注销, 2011年3月28日,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乙方)与德合苏州公司(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苏州市解放东路xxx号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的商场三楼建筑面积为5576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KTV娱乐项目,租赁期限五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租金及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2015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的6个月租金2276179元以及税金127466元,合计2403645元,乙方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6个月租金2431509元以及税金136165元,合计2567674元,如乙方逾期支付各项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乙方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将房屋交付乙方用于经营使用, 2014年10月23日,原告起诉被告姚芸、顾建敏、姚小敏要求支付截止2015年2月28日的租金、税金,案号为(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19号,三被告在该案中陈述所涉房屋内经营的沧浪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实际由姚小敏负责经营,对于原告主张结欠租金、税金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过高,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姚芸、顾建敏、姚小敏结欠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本市解放东路xxx号3楼5576平方米房屋截止2015年2月28日的租金、税金合计3359044.84元,于2014年12月3日支付200000元,2014年12月4日支付755399.84元,2014年12月27日前支付2403645元,因该案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另查明:苏州市解放东路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苏州友联实业公司,上述房屋系该公司出租给原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解除, 审理中,被告宝马会娱乐城提供了已支付租金1341000元的收据,但该收据并未载明何期间的租金及物业费,原告对收到了该收据上的租金无异议,但是表示该租金实际系支付的(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19号调解书中应付的租金,并且尚有458225.48元的租金及滞纳金30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被告宝马会娱乐城提供的收据、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与德合苏州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之约束, 关于主体问题,被告姚芸系个体工商户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的经营者,应当对该个体工商户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虽然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但是因为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对外的合同责任本身是混同的,故姚芸应当继续对已注销的苏州市沧浪区宝马会娱乐城对外所签订的本案租赁合同继续承担责任,关于被告宝马会娱乐城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以及被告宝马会娱乐城的经营地址在租赁房屋内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宝马会娱乐城系实际占有使用本案所涉的租赁房屋,系实际的承租人,故被告宝马会娱乐城亦应对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所欠租金、税金合计2951340元,然被告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已支付该期间的租金、税金,因原告所主张的租金及税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租金及税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原告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三主张,被告认为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造成了与约定滞纳金相当的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的计算本金及起止点,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滞纳金(分别以2403645、570595为本金,依次从2015年2月16日、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宝马会娱乐城抗辩称原告不是税收部门,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税金的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发生的税金由被告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税金负担的约定对被告有拘束力,故被告宝马会娱乐城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芸、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租金、税金2951340元并支付滞纳金(分别以2403645、570595为本金,依次从2015年2月16日、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郏献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苏彦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XX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刘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XX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XX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由XX公司承担本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曹XX与被告平安XX公司(下称平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何XX,被告平安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4万元、团体定期寿险5万元、医疗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原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李X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原X在闲鱼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矫XX因与被上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矫XX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矫XX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应于每月3日前支付矫XX租赁费4900元,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思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于XX,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3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四川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8119F,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XX。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435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被告:宜宾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5305B,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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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张X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2,791.35元[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为:医疗费138276.07元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平安XX因与被告姚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07月03日的逾期利息4,117.32元、罚息107.67元、贷款本金85,185.91元;(前述金额合计89,410.9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以欠付的贷款本金85,185.9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99%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07月04日起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