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自2013年起将马桥镇所属部分村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给原告。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状况按700元至900元每亩不等。
被告经核算后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及2018年3月26日出具欠条各一份,后共计偿还70000元,下余80000元不再偿还。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李X辩称:认可欠原告8万元,等出去后才能偿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将永城市XX部分村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由原告刘XX承揽。2013年9月3日,被告李X就所欠复垦费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刘XX复垦孙庄村刘小楼机械费用合计:肆万元整李X2013年9.3日”。
2018年3月26日,被告李X就所欠复垦费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刘XX拾壹万元李X2018年.3.26日”。
被告李X已偿还原告7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能清偿原告欠款8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欠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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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州市全泉山区XXXX设备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世纪建材装饰城XX21、22号。经营者:许XX,男,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被告:江苏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XX。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原告徐州市全泉山区XXXX设备商行诉被告江苏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后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法转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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