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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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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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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XXX)与被告黄XX、雅安XX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西XX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黄X,被告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黄XX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7201.56元、利息124371.45元、违约金9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

2.判令西XX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黄XX、西XX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黄XX、西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13日,黄XX在查阅XXX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后,向XXX申办信用卡,并约定西XX公司对黄XX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X审批后,向黄XX发放了一张卡号为4518××××9917的信用卡。黄XX在领卡后,于2006年11月开始持续透支使用,多次逾期,截至2020年7月13日止尚欠透支本金167201.56元,利息124371.45元,违约金9000元。黄XX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XXX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2002年11月13日,黄XX向XXX申办信用卡,西XX公司自愿对黄XX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及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黄XX在领卡后,开始透支使用,截至2020年7月13日止尚欠透支本金167,201.56元,利息124,371.45元,违约金9,000元。

X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债务应当清偿,故本院对XXX要求黄XX偿还截止2020年7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7,201.56元、利息124,371.45元、违约金9,000元、律师费2,500元,并由西XX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XXX主张按照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2017年、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表明为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对金融机构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可以予以调减,本院酌情确定自2020年7月14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黄XX、西XX公司因疫情及自然灾害原因停产,暂时失去收入,请求对付款期限予以宽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院的人员所涉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本院酌情将还款期限确定为2020年12月31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XX截止2020年7月13日的信用卡本金167,201.56元、利息124,371.45元、违约金9,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7月14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XX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X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雅安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XX、雅安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国XX已垫付,被告黄XX、雅安XX公司在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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