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苏0981民初1565号
原告:纪XX,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X,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朱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何XX,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告纪XX与被告朱XX、何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告朱XX、何XX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纪XX支付劳务费31500元及利息(以31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同期拆借利率计算);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等人于2018年经人介绍跟着两被告前往俄罗斯务工,原告从2018年5月13日出国去俄罗斯,2018年11月3日回国,在俄罗斯居住5个月20天。原告在俄罗斯期间,除了请假外,均是跟着两被告打工,受朱XX指挥。在跟着朱XX务工期间,原告为了避免多支付钱款,在俄罗斯期间,原告将从被告支取的生活费,已经通过人民币转给了朱XX。关于劳动报酬朱XX让其妻子何XX给原告转入12000元生活费用,双方最后结算尚欠原告31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结欠单,原告回国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之后原告开始向两被告索要劳务费用,也同其他工友到被告家里主张权利,但是何XX称已经将劳务费用转给了白如冰而无需再支付劳务费用,原告等人维权无门,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等人的劳务费用。
朱XX、何XX共同辩称:两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没有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朱XX、何XX是老板,在相关联案件中两被告已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朱XX与原告一样都是在俄罗斯打工,朱XX的工作是工长负责统计、管理等工作,因为本案原告及朱XX都是在俄罗斯高标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上打工,都属于相当于国内的分包头张X1手下打工,张X1负责原告及被告朱XX等多名工人的工资及饮食起居,高标有限公司也为被告朱XX等多名工人办理了相关保险,这份证据也在本案的相关联案件中被告朱XX向法庭提交,本案原告也质证过,被告何XX的身份并不是到俄罗斯打工,而是去俄罗斯旅游,相关证据也在与原告相关联的案件中举证过,原告诉称的差欠劳务费的相关事实不清,是否差欠无法确认,差欠的数额也无法确认,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宋X、李X、赵X、姜X、张X2等人在俄罗斯提供劳务,宋X、李X、赵X、姜X、张X2要求朱XX、何XX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支持。
庭审中,朱XX对纪XX与宋X、李X、赵X、姜X、张X2一起在俄罗斯务工无异议,对纪XX从事焊工以及单一工时的报酬(295元)亦未提出异议。
纪XX的护照签证记录显示其2018年5月13日出境,2018年11月3日入境。纪XX在(2020)苏0981民初1317号一案庭审中所提交的记工簿上除记录了工时外,还有学习俄语、使用卢布、休息、下雨等记录。
另查明,纪XX曾作为原告参与(2020)苏0981民初1317号(2020年4月17日立案)一案诉讼,要求朱XX、何XX给付劳务报酬,后撤回起诉,其相关诉讼请求不在该案中处理。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农民工工资应及时发放。关于纪XX的工资标准,朱XX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纪XX单一工时的工资为295元。
结合纪XX的出入境记录、记工簿、证人证言,纪XX的记工簿与李X、赵X、姜X的记工簿的部分内容形成交叉验证关系,故可认定纪XX工时数为155个,减去相关生活费后,可确认纪XX的尚欠工资数额为31500元,朱XX应向纪XX给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关于原告要求何XX共同承担给付义务的问题,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朱XX、何XX辩称张X1才是老板,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该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纪XX31500元及利息(以31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朱XX、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褚X1与被告褚X2、褚X3、褚X4遗赠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褚X2、褚X3、褚X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X、王XX与被告薛XX、杨XX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卫X,被告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拆迁安置补偿款328213元,返还原告2015年征地补偿款28400元,返还原告王XX过渡费21000元,以上共计377613元。2.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代理),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曾用名王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高X与被告张X、被告冯XX及第三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冯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X、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X、原审第三人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
律师观点分析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X向XX物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8元,并按应缴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张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X系XX物业公司管理的XX小区业主。XX物业公司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会签订了《XX小区1、2、3、4号楼物业委托代管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A,男,1956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55年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1,男,1985年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霞,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邱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广西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崔莉与被告崔燕翔、杨兰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于10月10日依职权追加崔琪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及被告崔燕翔、杨兰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燕、第三人崔琪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胡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平安XX因与被告姚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07月03日的逾期利息4,117.32元、罚息107.67元、贷款本金85,185.91元;(前述金额合计89,410.9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以欠付的贷款本金85,185.91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99%为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07月04日起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XX与被告王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693138.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
律师观点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孝友、鲁守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邳商初字第06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永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广旭,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孝友,居民, 被告鲁守荣,居民,
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
律师观点分析福建省上杭县XX民事判决书(20××)闽××××民初××××号原告:傅××,女,1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廖××,男,1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福建XX实习律师。原告傅××与被告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郭XX诉被告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左右经人介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青岛某某某某科技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1MA3C6UNP9K。法定代表人:刘某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XXX律师。被告:青岛某某缘塑料制品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云汉路(胶州湾工业园一区4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