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潘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以上共计94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投入资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经营项目及范围为豫银人力,开办项目中通快递,项目地址为漯河市召陵区滨河路南万祥街,主要经营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即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被告应于每月23日将分红打入原告账户,并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将无条件一次性退回原告所有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金的10%。
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多次向被告支付投资款80000余元。
合同生效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分红,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多次向被告提出返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支持诉求。
被告潘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9年7月5日,被告借原告6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17日,原告又陆续转账给被告115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协商签订入股协议,由原告出钱并招人,双方五五分成,原告对被告说被告已欠其17500元。
2019年9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甲方现因接手开办豫银人力有限公司项目需要一笔运作资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开办项目为中通快递,主要经营劳务派遣。
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80000元,乙方占甲方50%股权,甲方对乙方月度利润分红,每月23号为分红日,甲方应于每月23日将分红款打入乙方账户。
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甲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外,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甲方必须无条件一次性退回乙方所有本金,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金的10%。
协议签订后,原告又陆续向被告及其指定账户转款69200元。
原告另为被告支付马甲款480元、烟款2332元及手机款175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入股分红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办的项目投入资金80000元,因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已超出86000元,虽然其中的6000元双方于2019年7月5日约定为借款,但2019年9月17日原告对被告表示被告已欠其17500元,根据原告后来继续支付原告款项及双方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的事实,2019年9月17日前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的17500元(包括出具借条的6000元)后来转为了原告对被告的投资款,即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投资款为86000元。
原告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分红款,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或反驳证据,故法院采信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向原告支付分红款,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款86000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8600元,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投资款86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合计9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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