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海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1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伤残津贴32866.46元;
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生活护理费1225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双方就劳务关系事项明确约定并签订了免责条款,被告自2012年4月13日起未再至原告处上班,双方已自动解除劳务关系,原告已经结清被告全部工资,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A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本市从业人员,2011年12月5日,被告进原告处担任工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2012年4月12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1月30日,被告所受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25日,被告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5年4月9日,被告经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被告受伤后未再回原告处上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9月8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2016年10月20日,该会以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24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间的伤残津贴32866.46元及生活护理费12250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2013年4月7日,被告向嘉定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4月3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等,2013年6月8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1312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对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4月12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2013年8月20日,本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4月12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该院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等,又查,2016年4月1日起因工致残程度XXX伤残津贴调整为每月47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780元,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相关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原告应按照规定按月支付被告XXX伤残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免责条款,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决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伤残津贴32866.46元及生活护理费1225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仲裁裁决原告应付被告该期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的金额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A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伤残津贴人民币32866.46元;
二、原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A2016年3月2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生活护理费人民币1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B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湖南XX公司、吉XX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00号原告:A,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居民,住临澧县XX,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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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王某与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衡阳县西渡镇秋塘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421民初2392号 原告:王某,男,200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马小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 号: (2020)冀0321民初1206号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8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321民初1206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原告XX与被告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贺州市。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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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自2013年起将马桥镇所属部分村庄的土地复垦工程交给原告。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土地状况按700元至900元每亩不等。被告经核算后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及2018年3月26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戴X诉被告李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及其法定代理人付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纹身费用2000元;2、被告赔偿清洗费用1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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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9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委托代理人孔X,上海XX律师。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峻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X到庭参
律师观点分析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与姚芸、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8民初4724号 原告:德合集团国际商业广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现有,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姚芸, 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更名前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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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