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原标题: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1.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2.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3.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待遇给付的,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4.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嘉禾县罗卜安煤矿诉雷秋生工伤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案号:(2014)郴民一终字第5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2辑(2017.6)
5.工伤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广德县荒山冲煤矿有限公司诉吴文林工伤待遇案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又构成工伤。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主张工伤待遇,但受伤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需适时调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待遇的民事案件中,对长期工伤待遇项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
一方面依据判决作出时的支付标准确定相应的工伤待遇项目支付金额;另一方面明确判决结果附条件的可变更性,即如果判决结果作出后长期工伤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被依法调整,则依据调整文件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并作为判决履行或执行的内容。
案号:(2008)宣中民一终字第13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1辑(2010.1)
6.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吴文光诉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
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则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案号:(2017)沪02民终576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8
7.伤残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时不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龚永岐诉淅川县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职工因工伤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属于社会保险中劳动保险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伤残津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
案号:(2015)南民劳终字第001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5
8.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彭某诉广州市强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因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被鉴定构成更高的工伤等级,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工伤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提字第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9.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杨甫根诉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本案要旨: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构成实质工伤,可以享受部分工伤待遇。
对于不需要工伤认定的,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28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受理立案,2021年8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1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
最高人民法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权威裁判规则25条1.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张某一、张某二诉朱某某生命权纠纷案本案要旨: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享受条件计发标准发放单位备注医疗费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符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一审认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安A受被告聘用在“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A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公司没有
您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怎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
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汇总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2.伙食补助费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
1、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2.20元,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503.52元,增长6.02%。2、1-4级伤残人员(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人员,下同)2.74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82.34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250.32元,增长5.94%。3、5-6级伤残人员0.25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8-06-13 颁布日期:2018-06-01 文号:法发〔2018〕1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工伤保险待遇月平均工资怎么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
你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应上调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标准。此次调整对象为,2018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项目主要有三项,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1760元、二级伤残低于1662元、三级伤残低于1564元、四级伤残低于1467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
2022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汇总2021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汇总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2.伙食补助费: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离退休不足五年工伤保险待遇该怎么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做了具体调整,并与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相对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据悉,此次对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都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