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0日受理立案,2021年8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2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200元,交通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7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人民币123407.68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20年9月20日,徐X在某公司承建的某镇某安置点工程10#楼西侧储料罐中清理剩余混凝土时,不慎被机器挤压右髋,导致受伤。
后前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骨盆骨折;高血压。2020年11月11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
2021年4月20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某镇某安置点工程施工总包单位是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系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申请人是我司在案涉工程中瓦工班组下的劳务人员。
案涉工程以项目方式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受伤后,我司积极送医救治,医疗费全由我司支付。2.我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因案涉工程已参保,原告第二项诉请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74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元、鉴定费280元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我司具体意见为:1.原告在住院期间并未告知我司需要派员护理,也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护理证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被支持;
2.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过长,应为3个月,且申请人日工资为150元,该项诉请过高,请求法庭依法核减。3.申请人主张的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准予撤诉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
证据二、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证据四、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因发生工伤住院的事实及治疗情况。
证据五、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鉴定支付的费用。
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
被告提交证据:证据一、《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案涉工程施工总包单位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为劳务分包单位。
证据二、完税凭证一份;证明案涉工程以项目方式整体参加工伤保险。
证据三、《某市建筑业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日工资为150元。
证据四、微信转账凭证2张;证明被告员工马X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5000元。
原告质证表示:证据
1.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的工伤待遇是否由被告承担,应以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为准。证据
2.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从该证据不能明确看出原告发生事故时是否有保险。证据
3.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合同中载明合同期为2019.10.21日起,但据原告称2020年正月,即疫情结束后才到被告处。证据
4.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0日,徐X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县某镇某安置点工程10#楼西侧储料罐中清理剩余混领土时,不慎受机器挤压右髋导致受伤。
经某医院医医治诊断为骨盆骨折。2020年11月11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某工认《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4月20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徐X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
2021年6月24日,徐X向某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7月6日因徐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县仲裁委裁定按其撤回仲裁申请终结。
后徐X再次递交《仲裁申请书》,同年7月13日,某仲裁委通知其不予受理。2021年7月20日,徐X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对于案涉工程由某公司承包建设、徐X构成工伤等事实均无争议。对于原告诉请,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提交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某公司是否作为用工管理单位及与徐X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总包单位,某公司系分包劳务单位,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既然享有分包劳务的权利,也应当履行分包劳务单位的义务,承担分包工程的相应主体责任;
即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面,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精神,亦在上述规定的应有之义及文理解释的边界之内。
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等规定,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已经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从前述规定来看,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某公司应该承担徐X的公司保险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徐X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x16天)、住、住院期间护理费40278元(82127元/12月×80%+21.75天x16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150元/天x30天x6个月)、交通费500元(酌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900元6780元/月x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20元(6780元/月x4个月=2712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93147.68元。
某公司应就上述款项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予以申报并支付,若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成,即应全额支付徐X93147.68元;某公司已支付徐X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从应付款额中予以扣减。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明其主张徐X日工资为150元,本院予以采信并予认定;其辩称原告停工留薪期应为三个月,不符合某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髋臼骨折6个月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某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某省》髋臼骨折S32.4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徐X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予以申报并支付徐X;
若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成,即应全额支付徐X93147.68元(某公司已支付徐X15000元,从中扣减)。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XX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某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16号原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公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837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8日第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21XXXX201800××××,其保险期间2018年5月29日0时起至2020年5月14日24时止。2018年11月28日,原告在第
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原标题: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1.企业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新单位受工伤的,由新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本案要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
您好,对于因为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交社保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这个虽然没有国家性的规定出台必须由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法理精神上说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
具体方法直接仲裁,让单位赔付工伤待遇。以此来逼单位去给你申报工伤待遇。可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并评残索赔十二个月以上工资或四万多以上。所需材料及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等有关资料。一、申请条件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单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
说明: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
案情简介2009年8月10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张某系王某配偶,也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经某区仲裁院裁决由王某所供职的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共计40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3月10日,张某向某社保局递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
法律咨询解答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的处理就不能通过起诉公司来要求其承担和赔偿,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若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享受条件计发标准发放单位备注医疗费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符
职工获得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案例观点】一审认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安A受被告聘用在“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安A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公司没有
您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德瑞宝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哈尔滨鑫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怎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
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汇总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2.伙食补助费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注意: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
1、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2.20元,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503.52元,增长6.02%。2、1-4级伤残人员(含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人员,下同)2.74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82.34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250.32元,增长5.94%。3、5-6级伤残人员0.25万人调整伤残津贴(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