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87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19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X于2019年7月2日经人介绍到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餐厅上班,岗位为服务员,原告在职期间,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为完成工作任务,几乎每天都加班加点,并未违反餐厅规定。由于该单位经营不规范,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初单位负责人通知将原告辞退,理由是旺季已经过去,现已到淡季不需要用人。但用人单位招聘时只说实习期一个月和上班时间,实习期过后双方认为合适就继续留用,并未说明只干旺季等相关事宜。原告多次找院领导协商留用,但没有结果,最终于12月1日离开。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找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现已领取养老金。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辩称,
一、本单位在每年旺季5月至10月间,因餐厅人手不够,都会招聘临时性用工人员。招聘时,被告已充分告知原告此服务员岗位为临时性用工,旺季过去,即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原告表示同意后于2019年7月3日办理入职手续。
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关系。2019年7月3日,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口头劳务协议,且并未约定解除劳务关系时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3日,原告李X到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处工作,岗位为餐厅服务员。2019年12月4日原告离职。2020年3月17日,李X作为申请人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为被申请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不字〔2020〕第3号不予受案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对李X的申请不予受理。
李X不服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2月24日,李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9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按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故原、被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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