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均不服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524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将两案并案审理,即将后起诉的(2018)鲁0281民初8724号王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至先起诉的(2018)鲁0281民初8295号某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二被工资47069元。
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差额工资7448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根据《阿米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约定,被告的工资应为7000元,补贴5000元不应包括在工资内,被告2018年1月至3月14日的工资应为9011元【7000元÷21.75天×(20+6+2)天=9011元】,原告已经支付了30000元和8000元,不存在差额工资的问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自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3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7000元。
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拖欠的2018年1月份至3月份工资44500元,并支付未按时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21000元。
3、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防暑降温费4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份,王某某入职某某公司处工作,担任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办事处经理,月薪21000元左右,王某某在某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某某公司一直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拖欠王某某2018年1月份止2018年3月份的工资共计44500元至今未发放。王某某在职期间,曾多次要求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某某公司均已种种理由拒绝,为此王某某不得不于2018年3月中旬从某某公司处离职。某某公司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为此,王某某诉至法院。
某某公司辩称,同某某公司诉状意见,经济补偿仲裁认定正确,王某某主动辞职,不应当某某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本案证据同仲裁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也同仲裁质证意见。
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审理时未提交证据在仲裁审理时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聘用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有王某某的签字,证某某: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二,阿米巴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一份,证某某:王某某的工资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7000元。
证据三,2018年1月至3月打卡考勤记录一份,证某某:王某某自2018年1月至3月的出勤记录,1月完整打卡考勤6天,2月、3月无完整打卡考勤。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某某:王某某主动辞职,针对2018年1月至3月的出勤情况,王某某自认未打卡、3月未到某某公司处上班的事实,并且声某某2018年1月至3月的工资由某某公司视情况发放。
王某某认
针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某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某某事项有异议,该证据不是拟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某某。第一句话“现将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报到相关事宜告知如下”,该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告知报到的具体时间,虽然在第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约定的含义是指双方将本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合同,而将范本的劳动合同作为补充协议,所以该证据就是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20000元。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对证某某事项关于某某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标准向王某某足额发放工资有异议,并且王某某自认2018年1月之前全部结清。
对证据三,真实性和证某某事项无异议。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某某事项有异议,该聊天记录说某某王某某主动辞职。
本院查某某
经审查,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对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2018年1月至3月打卡考勤记录有异议,但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称忘记打卡,这与某某提交的考勤记录相互印证,王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某某其未打卡的时间系在中信达公司工作,故本院对某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某某,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2017年6月29日中信达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聘用通知书》一份,载某某:“尊敬的王某某先生:我们很高兴的通知您已经被我公司聘用,现将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报到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1、担任职务: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办事处经理。
2、……
3、薪酬待遇:薪资结构=基本工资+补贴+项目年终奖。3.1年薪:税后综合29-34万元。(1)基本工资:15000元月×12个月=180000元年,每月发放;(2)补贴:5000元月×12个月=60000元年,每月发放……(3)项目年终奖:5-10万元年,年终根据项目启动进展考核发放……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按12000元月,试用期间补贴按上述标准执利津贴按企业现有薪酬制度,绩效工资15000元季度……王某某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忠分别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庭审中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均认可王某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18年3月14日,同年4月2日,某某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王某某2018年1月至3月工资8000元。王某某2017年11月、12月每月实发工资21000元。
二回复:好吧尊重你的决定,我尽快安排人员。
2018年5月8日,王某某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王某某于2017年7月到某某公司处担任副总经理兼北京办事处经理一职,月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之规定,基于某某公司对王某某的管理义务,其对王某某2017年度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主张2017年7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420元(140元×3个月)。
某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某称:“刘总,您好……我自认为就目前的形式来看,系统做PVC地板和做PVC地板工程,这两个方向暂时无法开展,扩大现有的业务规模倒是能够深入下去,但对我来说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也体现不了您招聘我进公司的意义,故我在此郑重的向您提出辞职……”该内容体现王某某系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而并非其庭审所称因某某公司拖欠工资而提出辞职,故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069元、2018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448元、防暑降温费420元。
以上共计54937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鲁0281民初8295号案件,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某某橡塑有限公司负担。(2018)鲁0281民初8724号案件,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中XX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XX。 法定代表人余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X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XX公司员工。 被告梁XX,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XX,山西XX律师。 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苏XX,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临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临高县。推荐单位:临高县临城镇跃进居民委员会。 被告:临高县看守所,住所临高县临城镇洋XX。 法定代表人:林X,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律师。 原告苏XX诉被告临高县看守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摘要:原告:李X,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靳X,系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宁XX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某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
律师观点分析A与安吉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湖安民初字第4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安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安吉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A、审判员B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中国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刘X与被告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于XX,被告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350000元本金、年利率6%计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龙岩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樑、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直接改判:上诉人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樑医疗费9311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861元、一次性伤残
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20)皖01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梁山村后*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浙江省XX厂(以下简称XX厂)与被上诉人黄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XX厂与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青岛某某某某科技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211MA3C6UNP9K。法定代表人:刘某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X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XXX律师。被告:青岛某某缘塑料制品某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云汉路(胶州湾工业园一区4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深圳市某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邓永帅,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厨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1000069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新村吉龙路xx。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诉被告十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
律师观点分析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281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赵杨某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赵杨某某退伙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本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处理各项目投资事宜。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9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894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自行操作投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及各项目投资金额均未告知原告,原告曾多次询问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盈亏状况,被告却置之不理。2021年8月20日,被告直接拒绝告知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吴X与被告昆明市呈贡区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X1的法定代理人吴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侵权导致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55418.87元(暂主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14民初2409号原告:吴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法定代表人:鲁春。被告:鲁春,男,汉族。被告:杨红芳,女,壮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辉,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XX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刘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与秦皇岛市债权登记运营中心债无忧(以下简称“债无忧”)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债无忧代为催收到期债权,双方约定佣金收取方式为成功后收取,收取金额为被告所追回的本金的35%,若原告的权益未得到保障或欠款未追回,被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合同